2018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投入和使用绩效审计结果
为促进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使用绩效,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审计署组织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辖1118个市县(包括县级市、区、旗、团场及地市本级,以下统称被审计地区)2018年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以下分别简称棚改、公租房,统称安居工程)的投资、建设、分配、使用和后续管理等情况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中央部门单位2020年度预算执行等情况审计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审计署对43个中央部门单位2020年度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审计,并延伸审计了439家所属单位,共抽查财政拨款2314.33亿元(占31.44%)。从审计情况看,中央部门积极压减非急需非刚性支出,财政拨款预算执行率89.08%,比上年提高0.24个百分点,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较好。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具体见下表):
中央部门单位2021年度预算执行等情况审计结果
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审计署依法审计了41个中央部门和所属单位2021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对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下属单位层级多、数量大的部门进行了重点延伸,共抽查财政拨款2100.16亿元,并继续重点关注行政事业类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结果表明:中央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总体较好,但财政资源统筹还有待加强,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不够严格,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仍有发生,部分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
中央部门单位2022年度预算执行等情况审计结果
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审计署重点审计了41个部门及所属188家单位财政预算拨款2285.59亿元,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延伸,并重点关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结果表明,部门本级预算执行总体相对规范,所属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时有发生,国有资产管理不够严格高效。
问题领域 | 常见问题 | 规范办理指导 | 主要文件依据 |
---|---|---|---|
一、公务接待 | 1.公务接待报销凭证不齐全 |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公务接待清单》。邀请外来专家到校开展讲座、指导工作或参加活动等所产生的接待费,须附相应部门、学院(部)、单位出具的邀请函(加盖部门公章)。 | 1.《浙江外国语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订)》(浙外院党办〔2018〕3号) |
2.《浙江外国语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用餐管理的补充规定(修订)》(浙外院办〔2018〕3号) | |||
2.违规或超标公务接待 | 1.严禁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 3.《浙江外国语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内公务接待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外院办〔2018〕4号) | |
2.同城一般不安排用餐。 | |||
3.确因工作需要,每批接待对象可以安排一次接待用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人数的三分之一。 | |||
4.国内公务接待用餐标准,按照《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7号)中的伙食费标准执行(不超过120元/人)。 | |||
5.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确需学校负担住宿费的宾客,由邀请部门(单位)负责安排,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确需在校外安排住宿的,要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 | |||
3.超标准外事接待 | 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受礼方为正副部长及人员,每人次礼品不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厅局级人员或教授的,每人次礼品不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 1.《浙江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29号) | |
2.《浙江外国语学院外宾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浙外院办〔2019〕8号) | |||
问题领域 | 常见问题 | 规范办理指导 | 主要文件依据 |
二、公务出差 | 4.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超规格入住酒店 | 有关交通、住宿标准详见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和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个人自理。 | 1.《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7〕29号) |
2.《浙江外国语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浙外院办〔2017〕78号) | |||
5.未按规定领取差旅补贴 | 1.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如驾驶私家车出差,发生的加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等不能报销,也不能作为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按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执行减半报销公杂费。对于到偏远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等科研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租车前往或者自驾车的,出差期间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费、租车费可凭据报销,报销金额原则上控制在城市间交通费标准内,自驾车或者租车出差的,公杂费减半。 | 3.《浙江外国语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浙外院〔2019〕172号) | |
2.鼓励科研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开展科研活动。确因条件限制或工作需要,需自驾或租车前往的,出差期间,在杭州市外产生的汽油费、车辆通行费、停车费、租车费等据实报销,公杂费减半。 | 4.《浙江外国语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浙外院〔2019〕172号) | ||
6.重复报销包干范围内交通费 |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含市内机场大巴费)、机场服务费、打包费、订票费以及打印、复印、传真、寄送资料等发生的费用。工作人员出差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由单位(含牵头单位)安排车辆出差的,相应派车天数(自然日)公杂费减半。 | ||
三、科研管理 | 7.报销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 引导科研人员合理、合规、合法使用科研项目资金,严禁科研人员采用虚假财务资料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在科研项目资金中列支与项目研究无关的费用。 | 1.《省教育厅 省财政 省科技厅 省人社厅 省外办 省社科联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浙教高教〔2019〕31 号) |
2.《浙江外国语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浙外院〔2019〕172号) | |||
8.结题后不按规定结账 | 科研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纵向项目(含经费由国库拨付的项目)结余经费,在2年内继续由所在高校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成的,按相关规定收回;横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按合同约定管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由所在高校按照单位制定的管理办法统筹使用。 | 3.《浙江外国语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浙外院〔2019〕172号) | |
问题领域 | 常见问题 | 规范办理指导 | 主要文件依据 |
四、合作办学 | 9.合作办学未按规定程序审批 | 1.确需与社会机构合作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学校要提出准入条件,由学校职能部门提出意见,按照相应程序,学校集体研究确定,并签订合作协议。 | 1.《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切实规范高校继续教育合作办学行为的通知》(浙教办高教〔2014〕59号) |
2.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举办自考全日制助学,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由学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 2.《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财务管理的通知》((浙教办计〔2017〕16号)) | ||
3.凡年度收入超过30万元的合作办学事项均需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审议决定。 | 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办考〔2008〕171号) | ||
10.合作办学成人教育教学点学费未足额上缴或上缴不及时 | 成人教育学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使用财政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管理。 | 4.学校《抄告单》(〔2018〕3号) | |
11.合作方收取学费由个人银行账户缴入学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隐瞒、挪用收费收入,不得私存、私放资金,严禁将资金存入个人银行卡,严禁以任何理由及形式私设“小金库” | ||
五、助学金 | 12.违规列支学生助学金 | 要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 |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
六、劳务费 发放 | 13.超标准发放校外人员劳务费 | 1.专家讲座费标准: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最高不超过1200元/人/次(税后,下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次,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最高不超过4000元/人/次。 | 1.《浙江外国语学院专家讲座与项目评审费发放管理办法》( 浙外院办〔2018〕75号) |
2.专家评审费标准:学术性评审发放标准一般不超过1500元/人/次;可视评审用时、难易程度等酌增,但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次。 | 2.《浙江外国语学院评标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办法》(浙外院〔2011〕184 号) | ||
一般性评审发放标准一般不超过500元/人/次;可视评审用时、难易程度等酌增,但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次。 | |||
3.评标专家评标费标准:校外专家单次300元/人,评标时间超过2小时的,校外专家400元/人。 | |||
问题领域 | 常见问题 | 规范办理指导 | 主要文件依据 |
七、合同管理 | 14.合同要素不全 | 归口管理部门对所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个人科研项目合同由项目负责人和归口管理单位共同负责),在签订之前必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审查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仲裁和诉讼等。 | 《浙江外国语学院合同管理试行办法(修订)》(浙外院〔2020〕9号) |
15.部门或学院未经授权自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 1.合同原则须经过二级审核,教学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应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合同,应经过法务专员或法律顾问审核。 | ||
2.校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教学单位,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合同须送学校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由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再加盖学院(部)公章。主要包含下列合同:(1)以学院(部)名义签的教学研究基地、实习实验基地和社会实践基地合同;(2)学术讲座、学术交流等纯学术活动的合同;(3)经校长办公会议授权签订的其他合同。本条合同涉及经济往来的,应按规定审批后,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 |||
3以学校名义签订的经济类合同统一使用“浙江外国语学院合同专用章”。其他类合同根据合同的内容和要求可以使用浙江外国语学院公章。用印时必须向学校办公室提供合同文本和“合同审签单”。 | |||
16.合同已到期未终止合作关系或办理续签 | 1.每年年底,各归口管理单位应将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梳理,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分管领导。 | ||
2.计划财务处根据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后办理结算业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计划财务处不予付款。 | |||
17.经济业务因不可抗力而终止,未及时变更或解除合同 | 1.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或解除的建议,经合同审查小组核准,报送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 ||
2.学校接到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变更或解除合同建议后,应在15日以内答复。3.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或答复,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将能证明双方函电往来及内容的凭证归档存查。 | |||
18.合同执行监管力度不够 | 对外合同一经签订,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承办部门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监督合同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全面履行。 | ||
问题领域 | 常见问题 | 规范办理指导 | 主要文件依据 |
八、采购管理 | 19.违规拆分采购项目 | 任何使用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 《浙江外国语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浙外院〔2020〕38 号) |
20.采购方式不合规 | 1.政府采购,是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均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公开招标金额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应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 —— 在线询价系统、反向竞价系统、网上服务市场、行业馆或主题馆进行竞价采购,竞价失败的可采用在电子卖场直接采购;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可在电子卖场直接采购。 | ||
2.学校采购项目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规格标准较为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项目或服务标准较为统一、市场竞争充分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学校应当通过浙江省“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系统、反向竞价系统、网上服务市场、行业馆或主题馆进行竞价采购,除此之外的 20 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学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采购。 | |||
3.部门自行采购项目应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网上服务市场、行业馆或主题馆等采购。采购预算在 5 万元以下的未上线或价格低于“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的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市场直接采购,相关材料(含部门审核同意的政采云截图,询价纪要,合同等)交公共事务与资产管理处备案,5万元及以上的未上线或价格低于“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的由校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交学校设备与物资采购中心采购。 | |||
21.采购总金额等关键要素发生重大改变未签订补充合同或重新实施采购 | 1.采购实施部门在拟订采购合同时,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对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但增减的幅度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金额的 15%,且不得变更单价。超过 15%的,必须重新执行采购程序。因情况特殊需简化程序的,应经项目所属部门、采购管理部门同意,必要时需经采购领导小组讨论同意。 | ||
2.采购合同履行中,项目所属部门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 |||
问题领域 | 常见问题 | 规范办理指导 | 主要文件依据 |
九、国有资产管理 | 22.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未按规定上缴财政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省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0〕61号) |
23.国有资产账账、账实不符 | 1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0〕61号) | |
2.公管处、分类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增置、验收、保管、领用、清查等内部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对国有资产要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因工作调整、调动、退休等调离岗位的,都必须及时办理原保管或使用国有资产的移交手续。 | 2.《浙江外国语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外院〔2019〕149号) | ||
3.学校及时按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办理产权变更或注销手续,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 |||
24.长期投资损失处理不够及时 | 1.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享有对外投资收益分配权,并承担对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发现可能出现资产损失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 1.《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0〕61号) | |
2.高校处置历史遗留问题资产,须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需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审计或评估机构出具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 2.《浙江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3]18号) | ||
十、建设工 程管理 | 25.未经批准改变部分使用功能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员会公告第51号) |
26.工程变更管理不够到位 | 1.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控制工程造价。 | 《浙江外国语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浙外院〔2019〕7号) | |
2.工程联系单的签发实行分级管理,工程变更增减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由校园建设处决定;工程变更金额增减金额在 10 万元及以上至 30 万元以下的须经校园建设处、审计处讨论提出意见后,报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对于涉及变更增减金额超过 30 万元及以上至 50 万元以下的更大变更,须经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意见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变更增减金额超过 50 万元及以上的重大变更,须经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及院长办公议研究后报党委会研究批准。 | |||
27.小额维修工程未进行结算审核 |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学校所有建设工程在工程结算前均应接受结算审核。 | 《浙江外国语学院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实施细则》(浙外院办〔2020〕4 号) | |
问题领域 | 常见问题 | 规范办理指导 | 主要文件依据 |
十一、预算编制与执行 | 28.政府采购预算与实际采购量不匹配 | 1.学校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学院、部门(单位)应根据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教学、科研、管理等事业发展要求,提出预算建议数,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计划财务处。 | 1.《浙江外国语学院预算管理办法》(浙外院〔2017〕140号) |
2.项目所属部门根据学校及专项经费等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报送公共事务与资产管理处,各部门应在每年预算下达后上报采购计划。公共事务与资产管理处将其中应进行政府采购的部分上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审批。 | 2.《浙江外国语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浙外院〔2020〕38 号) | ||
29.专项经费预算执行率偏低 | 各学院、部门(单位)要按照学校下达的支出预算指标,根据工作的轻重缓急,细化预算并严格执行,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要合理安排支出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率,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绩效。 | ||
十二、往来款管理 | 30.往来款长期挂账 | 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及时清算、催收;各种应付款项及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 《政府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 |
十三、日常财务规范 | 31.违规报销虚假发票 |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第十二届第81号) |
2.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 2.《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 | ||
32.违反审批回避原则 | 经费审批实行回避原则。学院 “财务一支笔”经办的报销事项由另一名主要负责人审批;部门“财务一支笔”的报销事项由指定的另一名负责人审批;只有一名负责人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项目负责人的报销事项,在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基础上,由所在学院、部门(单位)“财务一支笔”审批;校领导出差报销由校长办公室主任代为审批。 | 1.《浙江外国语学院支出管理办法》(浙外院办〔2017〕80号) | |
33.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 各学院、部门所收取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存到学校规定的银行账户,不得公款私存、隐瞒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和“坐支”。及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结算、核拨手续。计划财务处必须按规定将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 | 2.《浙江外国语学院收入管理办法》(浙外院办〔2018〕25号) | |
问题领域 | 常见问题 | 规范办理指导 | 主要文件依据 |
十四、关键岗 位管理 | 34.部分关键岗位人员长期不轮岗 | 单位应当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 |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 |
十五、档案 管理 | 35.归档不及时、未按规定范围归档 | 1.各单位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在其形成的次年按学校的统一部署立卷归档,一般在4月份前完成。部分教学档案按学年在下半年归档,学籍档案在学生毕业的当年10月份按届归档。基建项目档案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归档。会计档案由财务处保管2年后移交。声像档案由拍摄部门在次年初向档案室移交。干部人事档案在形成材料后的1个月内按要求移交。 | 1.《浙江外国语学院档案管理办法(修订)》(浙外院〔2018〕133号) |
2.相关归档范围详见《浙江外国语学院部门档案归档范围(修订)》。 | 2.《浙江外国语学院部门档案归档范围(修订)》浙外院办〔2018〕59号) |
一、地方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经济法律法规,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方面
地方党委或政府未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有关经济法律法规
地方党委或政府未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和有关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研究制定法规制度或政策措施
地方党委或政府未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财税、金融、土地管理、物价等宏观调控政策
一、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一、投资审计负面清单(11类23项)
审计事项 | 内容 |
---|---|
投资决策 | 1.对建设项目的研究、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
2.对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 |
履行建设程序 | 3.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
4.对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 |
概(预)算执行 | 5.对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及概算调整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
6.对建设项目设计内容变更和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 |
7.对建设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进行审计。 | |
项目征地拆迁补偿 | 8.对国家土地政策、拆迁补偿政策执行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
9.对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的合规性进行审计。 | |
10.对被征收内容、评估报告、特殊补贴、奖励和“一事一议”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 |
11.对征地拆迁资金到账的真实性和征迁补偿资金管理、使用的合规性进行审计。 | |
招标投标 | 12.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及咨询服务等招标方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
13.对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公告发布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 |
14.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建设相关单位及人员,超越、借用资质与资格承接业务等情况进行审计。 | |
15.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程序、评标工作和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 |
合同签订与履行 | 16.对建设项目经济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和评标结果的一致性进行审计。 |
17.对建设项目经济合同内容和签订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 |
18.对建设项目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签证和纪要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审计。 | |
19.对建设项目经济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 |
建设管理 | 20.对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关的内控制度,以及制度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计。 |
21.对建设单位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 |
22.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建设相关单位,执行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情况进行审计。 | |
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 | 23.对建设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到位情况的真实性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合规性进行审计。 |
24.对建设资金使用、独立核算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 |
25.对建设项目资金支付与建设项目施工进度的一致性进行审计。 | |
财务核算 | 26.对建设项目成本、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
27.对建设单位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职责分工的合规性进行审计。 | |
28.对建设单位的有关会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会计核算与概算口径的符合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 |
29.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计。 | |
30.对建设单位账户开设、存款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 | |
工程结算 | 31.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
33.对变更、施工现场签证、索赔和计量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时性、完整性进行审计。 | |
竣工决算 | 33.对竣工决算报表和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计。 |
34.对竣工移交手续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计。 | |
35.对未完工程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 |
36.对结余资金处理的合规性进行审计。 | |
环境保护 | 37.对环境治理项目和主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
38.对建设项目节能减排或降耗措施到位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 |
39.对建设项目破坏或毁损自然资源生态情况进行审计。 | |
投资绩效 | 40.依据有关社会、经济、技术、环境等指标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评价项目的效益情况。 |
41.评价建设资金的使用效果和合理利用程度。 |
二、投资审计内容清单(13类41项)
项目阶段 | 环节 | 内容 |
---|---|---|
项目前期准备阶段 | 建设程序执行 | 1.不参与项目立项决策。 |
2.不参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编制及前置审核等工作。 | ||
3.不参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环节。 | ||
房屋征收与补偿 | 4.不参与征收补偿方案的确认。 | |
5.不参与对被征收内容的清点核量和确权。 | ||
6.不参与评估报告的编制及前置审核。 | ||
7.不参与特殊补贴、奖励和“一事一议”的前置审核。 | ||
8.不参与补偿协议的谈判和确认。 | ||
招投标及政府采购 | 9.不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前置审核。 | |
10.不参与招标资格预审。 | ||
11.不参与评标、开标监督。 | ||
12.不参与中标结果的确认。 | ||
13.不参与各类材料设备的规格、品牌和供应商的选择及价格的确认或前置审核。 | ||
合同或协议的签订 | 14.不参与竞争性谈判及其他商务谈判。 | |
15.不参与合同或协议的起草及前置审核。 | ||
项目实施阶段 | 变更及 | 16.不参与各类变更、索赔等事项的确认及前置审核。 |
索赔 | ||
工程签证 | 17.不参与施工方案调整、现场签证和隐蔽工程量等事项的确认及前置审核。 | |
工程计量 | 18.不参与工程计量款前置审核。 | |
项目竣工交付阶段 | 工程结算 | 19.不参与竣工验收及各类单项工程验收签字。 |
20.不参与项目竣工结算前置审核,不对未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结算进行审计。 | ||
工程财务 | 21.不参与资金拨付的前置审核环节。 | |
竣工决算 | 22.不参与项目竣工决算编制。 | |
项目全过程 | 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参加项目决策、管理、咨询、评审等会议,发表意见并签署会议纪要。 |
一、违反审计法规行为
- 各级党委或政府未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干涉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 各级党委或政府未及时解决审计机关的实际困难或问题
- 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审计
- 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或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
-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 拒绝、阻挠审计人员检查有关资料或资产
- 拒绝、阻挠审计人员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
-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未给予协助
- 威胁恐吓、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
- 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
- 各级党委或政府未把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结合起来
- 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未负责领导或组织审计整改工作
- 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未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 有关部门或单位未认真核实查处,并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审计机关依法移送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或其他事项的查处结果
- 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未认真研究,及时清理不合理的制度或规则,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规定
-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未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未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 有关部门或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屡审屡犯
- 未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和问责的重要依据
- 有关部门或单位未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追责、问责21. 各级人大常委会未把督促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与审查监督政府、部门预算决算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机制
- 对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的整改结果未向社会公告
- 审计人员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
- 审计人员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
- 审计人员泄露被审计单位秘密
- 审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 超审计内容开展审计
- 被审计对象拒绝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或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 审计机关未依据有关规定就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评价
- 审计机关超越其法定职权范围作出审计决定
- 审计人员不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未回避
- 无特殊情况下,审计机关未提前三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时,未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或审计通知书副本
-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未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 审计组未对被审计对象反馈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并作必要的修改
- 审计机关未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主管机关、单位
- 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未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或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 审计机关未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或监督
- 未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或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超范围
- 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超范围
- 国有企业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超范围
- 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未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或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
- 经济责任审计组未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或举报电话内容
-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未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
-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或审计结果报告未做到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 未依照有关法规、责任制考核目标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 审计报告未按照权责一致原则,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 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未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支持审计机关工作
- 审计机关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制度
- 未开展村干部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二、违反会计核算法规行为
-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予以实施
- 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 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经济业务
- 以流水账代替会计账簿
- 不设账簿登记,以原始凭据代替
- 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外设账登记、核算
- 未按规定设立核算津贴补贴的会计科目
- 未按工程项目分账核算
- 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岗位未分离、制约和监督
- 出纳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或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 单位财务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 财务报销管理不相容岗位未分离、制约和监督
- 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 会计处理方法未及时变更或未在报告中说明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
- 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不一致
- 设置的会计账簿不完整
- 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 原始凭证上有刮、补、挖、擦痕迹
- 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不一致
- 原始凭证未按规定填写日期
- 虚假原始凭证
- 原始凭证未按规定进行审核
-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要素内容不规范、不真实
- 以未经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
- 会计账簿登记差错未按规定的方法更正
- 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隔页、缺号、跳行
- 领款人或经办人未在原始凭证上签字确认
- 未严格履行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手续
- 会议费报销不规范,存在未附会议通知及人员签到簿等证明资料
- 支付款项未按规定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 单位资金或财产未纳入会计核算
- 往来款长期挂账
- 收入未计入单位财务账内核算
- 收支未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
- 通过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将资金转到账外
- 账证、账实、账账、账表不符
- 向不同的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同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 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会计资料
- 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造成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 单位负责人授意会计人员销毁会计资料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 单位未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明确职责
- 会计人员不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 任用有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未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三、违反货币资金管理法规行为
- 单位未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
- 企业事业单位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
- 企业事业单位在一般存款账户支取现金
- 企业事业单位超库存现金限额保存现金
- 未按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 未按照不同的项目单独设立专用银行账户
- 违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 违规在金融机构开立两个以上的基本账户
- 出租银行账户
- 出借银行账户
- 未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 存款人违规支取现金
- 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
- 超过规定限额使用现金
- 超过规定范围支付现金
- 超过现金结算起点使用现金支付
- 以借据等自制凭据顶替库存现金
- 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
- 现金未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 收支和使用现金的单位未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 在多家银行开户并办理现金收支业务
- 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 私存私放资金
- 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大量现金收付业务通过储蓄账户完成
- 未指定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等核查控制
- 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四、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行为
- 对外投资管理违规
- 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岗位设置不合理
- 对外投资未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 单位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管理混乱
- 未建立单位对外投资的责任追究制度
- 未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注册公司
- 未如实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国有资产占有登记
- 未如实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
-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
-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 隐瞒真实情况,虚报国家资本金,骗取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 不按规定办理境外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
- 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 申办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
- 机器设备未在固定资产账进行登记
- 未对固定资产实施有效管理
- 单位未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 单位未明确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 单位未建立资产台账或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
-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未做到账表、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形成的资料未分类整理形成档案
- 行政事业单位未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或资金挂账事项提供合法证据
- 行政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在清查核实中违反规定程序,不组织或不积极组织,未按照时限完成清查核实
- 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核实中有意瞒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
- 行政事业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在资产清查核实中,采取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
- 行政事业单位与社会中介机构在清查核实中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
-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未进行资产清查
- 行政事业单位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未进行资产清查
-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未进行资产清查
-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未进行资产清查
-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调整过大,预算约束力不强
-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
- 纳入评估范围的国有资产未进行评估
-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资料
- 国有资产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未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确认通知书或者裁定通知书后,未根据有关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 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
- 拒不按照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 未按规定开放档案
- 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
- 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
- 出卖国家所有的档案
- 出境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
- 擅自销毁档案
-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 涂改、伪造档案
五、违反监察法规行为
- 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
- 有关人员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
- 有关人员向监察机关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
- 有关人员对监察机关的调查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 对监察机关的调查有关人员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
- 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
- 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
-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
-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
-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
-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
-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
-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
-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采取留置措施
-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
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
- 超范围使用党费
- 党费使用或下拨未经集体讨论决定
- 挪用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
- 党费管理未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 党费未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管理
- 工会会费未单独开立账户,实行独立核算
- 将工会财务纳入当地会计结算中心管理
- 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工会的财产、经费
- 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从事非法集资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以还本付息或者以支付股息、红利等形式向单位或个人进行有偿集资活动
- 以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为名,变相进行集资活动
- 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 金融机构违反规定,为非法金融机构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开立账户、办理结算或者提供贷款
-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履行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职责中泄露秘密16. 拒绝、阻碍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 发行变相货币或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
- 代扣税款未上缴
- 未办理营业登记从事经营活动
-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 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部门未将其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 用人单位聘用职工未签订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 用人单位超比例缴纳补充养老保险金
- 超比例缴纳补充医疗保险金
- 列支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
-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 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职工个人购买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
- 企业在成本中列支职工商业保险费用
- 未按时发放农民务工人员工资
- 未足额发放农民务工人员工资
- 单位未单独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者确定内部控制牵头部门
- 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未相互分离
- 单位未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
- 单位未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
- 单位未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
- 单位未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
- 单位未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
- 单位未建立健全债务内部管理制度
- 单位未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 单位未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 单位未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
- 单位建设项目未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
- 建设单位未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
- 单位建设项目违规组织招标工作,未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 单位建设项目资金未实行专款专用,存在截留、挪用或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
- 单位建设项目有关内容变更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 单位建设项目竣工后,未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或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 单位未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
- 单位合同未实施归口管理
- 单位合同订立管理混乱
- 未对单位合同履行实施有效监控
-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
- 用人单位违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违规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其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 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违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 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 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
- 用人单位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 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未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 被派遣劳动者未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 劳动合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
- 财会部门未根据单位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或进行账务处理
- 单位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未履行对合同的管理职能
- 单位未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
- 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未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或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 单位会议未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 单位会议费未实行预算管理
- 单位会议费预算未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
- 单位会议费未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
- 单位会议会期未按会议分类要求天数执行
- 单位会议报到与离开时间未按会议分类要求天数执行
- 单位会议规模未按会议分类要求控制参会人员
- 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在外部租会场召开
- 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单位会议
- 超范围列支单位会议费
- 超会议类别标准列支单位会议费
- 向参会人员收取单位会议费
- 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单位会议费
- 单位会议费报销时未提供会议审批文件或会议通知、签到表、会议场所、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 财务部门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或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经费给予报销
- 以现金方式结算单位会议费
- 非涉密单位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未在单位内部公示或提供查询
- 借单位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 套取单位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 在单位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 未严格执行单位会议用房标准,安排高档套房
- 单位会议用餐未控制菜品种类、数量或份量
- 单位会议用餐未安排自助餐
- 单位会议用餐提供高档菜肴
- 单位会议用餐安排宴请
- 单位会议用餐安排烟酒
- 单位会议会场布置花草
- 单位会议会场制作背景板
- 单位会议会场提供水果
- 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或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
- 组织会议代表旅游或与会议无关的参观
- 组织会议代表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 给参加会议的人员发放纪念品
- 给参加会议的人员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 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 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
- 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专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对企业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
- 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
- 直接支付的劳动报酬未纳入工资总额
- 超范围计算工资总额
- 中央单位出差人员未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 中央单位出差人员未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
- 中央单位出差人员将接待单位出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作为报销依据
- 接待单位收取有关单位出差人员交纳的市内交通费或伙食费未出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 接待单位为出差人员提供市内交通或伙食收取的费用未纳入统一核算
- 接待单位未制定提供市内交通或用餐收费标准
- 财政部门未制定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或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
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审计违法违规行为清单
一、违反社会保险基金核算行为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经办机构将应征或已征的社会保险基金,采取隐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规定征缴、入账
经办机构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以外的账户
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审计违法违规行为清单
一、违反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规行为
建筑工程设计公开招标未发布招标公告
建筑工程设计邀请招标未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建筑工程设计投标人不具有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建筑工程设计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规
一、企业经营行为负面清单
(一)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二)向其它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超过企业章程规定的限额;
(三)企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企业亏损;
一、贯彻执行中央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方面
(一)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措施不力
未按照规定期限、规定数量淘汰落后产能
违规或变相扩大落后、过剩产能
未按期完成处“僵”治困工作任务
非主业房地产国有企业违规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扩大非主业房地产投资
八、违反行政事业单位业务管理法规行为
- 本地方(部门、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 本地方(部门、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
- 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
- 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
- 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
- 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 拒绝、阻碍统计监督检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 统计机构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 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
-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 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有关证书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有关证书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有关事务中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违反规划许可规定行为未依法处理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 人社部门坐支考试费
- 民政部门违规发放困难群众补助资金
- 挤占、挪用、截留或滞留困难群众补助资金
- 财政、民政部门未对困难群众补助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科学事业单位隐瞒收入
- 科学事业单位成本费用开支不符合规定
- 挤占、挪用科技三项费用
- 科技三项费用支出超范围、超标准
- 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费支出超范围
- 挤占、挪用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
-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费支出超范围
- 挤占、挪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
-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支出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
- 挤占、挪用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资金用于列支赞助或罚款
- 以撤销的内设机构为名申请预算
- 科研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不细化
- 截留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
- 科技部门对农业领域项目投入不足
- 预算项目立项周期长、下达晚,资金到位慢
- 对科技项目跟踪监管不到位,没有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和处置
- 违规使用科技资金
- 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技资金
- 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项目未实行预算管理
-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项目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未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 项目因故中止,尚未下达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未上缴中央财政
- 列支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不相关的费用
- 超比例列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间接费用
- 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重复提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相关费用
- 未委托相关机构开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项目预算评估
- 未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项目预算评估
- 未公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项目的预算评估结果
- 未及时拨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 课题参与单位向外转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 未建立健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 未建立健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科研财务助理制度
- 未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 未做到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专款专用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项目未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项目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未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 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项目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未确保真实性的情况下予以报销
- 擅自调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外拨资金
- 利用虚假票据套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
- 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劳务费或专家咨询费
- 随意调整或修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项目的账目或记账凭证
- 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项目中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
- 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项目中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
- 未按照下达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项目预算执行
- 要求年度终了前不满三个月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项目编报年度财务决算
- 运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未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未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专业机构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项目执行期满后,未及时编制课题资金决算
- 未组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项目财务验收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项目财务验收未按项目组织
- 存在违规行为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项目通过财务验收
- 未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项目财务验收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未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项目未实行预算管理
-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项目未依托学校实施或资金管理使用
-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项目因故终止,已拨资金或其剩余部分未按原渠道退回
- 列支与繁荣计划专项资金项目不相关的费用
- 超比例列支繁荣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间接费用
- 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重复提取繁荣计划专项资金项目相关费用
- 未经过评估将相关的研究机构纳入开展繁荣计划非研究项目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 预算外将繁荣计划专项资金转拨协作单位
- 项目依托学校未建立健全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 项目依托学校未建立健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财务助理制度
- 项目依托学校未将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未做到专款专用
-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项目未建立信息公开机制
-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项目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未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 对繁荣计划专项资金项目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未确保真实性的情况下予以报销
- 擅自调整繁荣计划专项资金项目外拨资金
- 利用虚假票据套取繁荣计划专项资金
- 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繁荣计划专项资金项目劳务费或专家咨询费
- 随意调整或修改繁荣计划专项资金项目的账目或记账凭证
- 将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款、赞助、对外投资等
- 将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用于本单位编制内人员的工资支出
- 将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用于繁荣计划建设项目之外的支出
- 未按照下达的繁荣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执行
- 依托学校或个人截留、挤占或挪用繁荣计划专项资金
-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项目中涉及仪器设备采购的,未按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 运用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未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未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决算及资产清单报送上级单位
- 项目依托学校未将繁荣计划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
-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未据实编报项目决算
-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项目完成2年后的结余资金未按原渠道退回教育部
- 超范围支出文化事业建设费
- 编报停薪留职人员工资预算
- 年末批复项目支出预算并拨付资金
- 中央财政拨付的重大专项资金未纳入年度决算
- 行政事业单位未经审批向下属单位转款、出借资金或资产
- 海关擅自处理罚没物品
- 海关未按规定将罚没收入缴入财政专户
- 海关坐支、截留、挪用罚没收入
- 文化事业单位各项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未及时确认入账
- 未按规定核算、使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 计划生育事业单位未及时确认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
- 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其他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挂往来
- 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在成本中列支资本性支出
- 文物事业单位未及时确认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
- 体育事业单位未及时确认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
- 体育事业单位其他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挂往来
- 体育事业单位在成本中列支基本建设支出、对外投资、各种罚款、赞助和捐赠支出
- 擅自变更体育场地维修专项补助经费项目内容
- 挪用体育场地维修专项补助经费
- 用体育场地维修专项补助经费发放工资、奖金、福利
- 事业单位违规置换土地
- 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
- 行政复议机关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
- 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
-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
- 行政机关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 行政机关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 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 行政机关违法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 行政机关自行收缴罚款
- 财政部门违法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
-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 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 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或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
- 地震灾区的有关部门未定期公布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或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
- 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
- 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 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
- 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
- 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或协调
- 发生突发事件,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
-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
- 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 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
- 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
- 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
- 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
- 在公路上违规设卡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
- 用高速公路通行费安排高速公路交警人员经费
- 公路执法人员超越工作地点拦车检查、罚款
- 公路执法人员无证执罚
-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在企业境外投资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或条件办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
- 法院收取诉讼费未实行收缴分离
- 法院预收、退费或结算未使用诉讼费专用票据
- 案件审结后,法院未及时对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负担进行分别结算
- 法院随意扩大其他诉讼费支出的范围、项目或标准
- 公安人员超越职权,扩大范围,擅自提高罚款标准
- 公安部门擅自制定罚款指标,下达罚款任务
- 公安部门非法设卡,坐地随意拦车检查罚款
- 涉案暂扣款检察机关未及时存入指定账户
- 检察机关超范围列支业务费
- 执罚单位办案经费追加较多,部分执罚单位办案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
- 法院财务部门未对执行款的收付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账
- 法院查封、扣押物品,未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逐案登记,妥善保管
- 法院应退未退诉讼费
- 法院未开设执行款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付
- 法院超过规定范围收取诉讼费
- 法院超过规定标准收取诉讼费
- 法院擅自“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 法院收取的诉讼费未及时缴入财政专户,有截留、坐支行为
- 法院超范围、超标准列支业务费
- 公证处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公证费
- 罚没物资、追回赃物及无主物资保管不善
- 截留查处的罚没财物或追回的赃款赃物
- 坐支查处的罚没财物或追回的赃款赃物
- 挪用查处的罚没财物或追回的赃款赃物
- 变相私分查处的罚没财物或追回的赃款赃物
- 监狱隐瞒收入
- 监狱支出不合规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一、工期
施工工序安排不当,导致施工过程中产生等待,或停工待料。
现场人员缺乏对整体工作内容的认识。
施工班组各行其职,缺乏整体协调。
命令或指示不清楚。
未能确实督导工具、材料、设备等应放置于一定处所。
一、财务票据及其附件“残缺不全”
1、使用非有效票据进行财务报销。
接收和使用内部结算票据及其他往来票据,使用如市场上购买的非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盗版发票等网上不能查询的票据和不按国税、财政等各类票据用途和类别使用票据以及白条进行财务报销。不仅规避了税收,扰乱了票据管理秩序,掩盖了支出事实,而且导致财务管理的混乱。
案例1、针对国有资产管理不善,固定资产底数不清问题
整改措施: 一是修订《医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二是委托北京XX会计师事务所清查医院国有资产,建立医院国有资产台账,对本部2006年至2020年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梳理并查阅凭证,对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进行录入。目前,共梳理出资产数目8.8万条,已核对盘点2万余条。三是修订《医院公有住房管理规定》,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全面清查和管理公有住房。
序号 | 存在的主要问题 | 违反的规范条文 | 条文类型 | 专业类型 |
---|---|---|---|---|
1 | 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均合用,未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8条 | 强制性条文 | 建筑 |
2 | 设备用房的门直接开向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4.2.2条和6.4.3.5条 | 强制性条文 | 建筑 |
3 | 地下室设备区的安全出口与汽车坡道间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汽车疏散出口与人员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 |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6.0.1条 | 强制性条文 | 建筑 |
4 | 固定窗未设置在楼梯间顶部。 |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3.11条 | 强制性条文 | 建筑 |
5 | 部分房间的疏散门未向疏散方向开启。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4.11条 | 强制性条文 | 建筑 |
6 | 安全出口的疏散宽度小于设计疏散宽度。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1条 | 强制性条文 | 建筑 |
7 | 观众厅疏散门在紧靠门口1.40m范围内设置踏步。 |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第6.2.2条 | 强制性条文 | 建筑 |
8 |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建筑面积大于120㎡的房间仅设1个疏散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5条 | 强制性条文 | 建筑 |
9 | 楼梯间与相邻房间外门、窗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小于1.0m。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4.1条 | 非强制性条文 | 建筑 |
10 | 变形缝内的填充材料采用聚苯乙烯塑料泡沫,未采用不燃材料。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3.4条 | 非强制性条文 | 建筑 |
11 | 疏散门开启时影响走道的疏散宽度。 |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第6.11.9条 | 非强制性条文 | 建筑 |
12 | 房间2个疏散门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5m。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条 | 非强制性条文 | 建筑 |
13 | 高层建筑直通室外安全出口上方设置的防护挑檐宽度不足1m。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7条 | 非强制性条文 | 建筑 |
14 | 室内消火栓及喷淋系统,部分管道的系统工作压力大于1.2MPa,采用热镀锌钢管。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8.2.8条 | 非强制性条文 | 给排水 |
15 | 非机动车库未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DB 32/T3904-2020第8.1.3条 | 非强制性条文 | 给排水 |
16 | 疏散指示标志未设置在柱面或墙面1m以下位置。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2.9条 | 非强制性条文 | 电气 |
17 | 消防泵房、排烟机房等设备用房未设置消防电话。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6.7.4条 | 非强制性条文 | 电气 |
18 | 消防设计中缺少主要结构构件、钢结构等耐火等级说明及防火保护设计。 | 其它 | 建筑 | |
19 | 部分装修材料未标明燃烧性能等级。 | 其它 | 建筑 | |
20 | 玻璃幕墙上、下开口之间的防火封堵缺少详细构造做法。 | 其它 | 建筑 | |
21 | 未明确矿物绝缘电缆的耐火温度及持续工作时间。 | 其它 | 电气 |
XX工程招投标管理情况专项审计调查审计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XX审计X于202X年4月1日至202X年8月30日,对W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XX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历保办”)等14家单位工程招投标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同时延伸审计XX科技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27家建设主体下属单位。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针对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不严问题
1、“不严格执行《党政机关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重复接待仍然存在等问题”的问题
整改措施:
(1)完善制度,细化管理。修订印发《XX市XX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对包括公务接待在内的各项费用开支进行更加严格细致的制度规范,进一步提高机关财务规范化管理水平;
注:因为公众号平台更改了推送规则,如果不想错过审计之家的文章,记得将我们设为“星标”,这样每次新文章推送才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里。
方法 点击页面左上角蓝色审计之家进入主页,再点主页右上角**"…"****,然后选择“设为星标”**(账号旁显示五角星标记表示成功)
一. 违反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法规行为
- 部门支出预算编制未细化
- 未按规定编制本部门. 本单位预算
- 部门收入预算编制不完整
- 结余资金未上报财政调整预算
- 收入预算编制不科学,年底结余过大
- 非税收入预算编报不够准确
- 虚报项目编制年度预算骗取财政资金
- 未经财政备案,使用以前年度基本支出结余资金
- 项目结余资金挂账超过5年,未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 资金结余未计入事业结余,导致决算报表数据不实
- 项目结余资金长期在应付款挂账
- 财政补助结余与非财政补助结余未分项列示并清理
- 未及时安排使用结余资金
-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
- 事业单位取得的有指定项目或用途的财政专项资金未单独核算
- 收支业务未按规定纳入统一账套核算
- 违规多征. 提前征收或者减征. 免征. 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 违规擅自改变部门收入项目的范围. 标准. 对象或期限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或标准收费
- 行政事业单位未向价格. 财政部门提出办理收费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申请
- 行政事业单位擅自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
- 行政事业单位延长收费时限进行收费
- 行政事业单位采取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 价格.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收费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 行政事业单位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 标准或范围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
- 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 罚款. 集资. 基金项目
- 对已明令取消. 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按原定项目. 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 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 行政事业单位越权出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收费票据乱收费或超范围. 超标准收费
- 行政事业单位无票据收费
- 行政事业单位擅自扩大收费票据的使用范围
- 违规自立收费项目
-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 擅自扩大收费范围
- 违规将无偿公务活动改为有偿收费服务
- 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服务. 强买强卖. 搭车收费. 变相收费
- 截留. 挪用. 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
- 未在规定会计账簿上核算房租收入
- 非税收入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土地. 房产出让收入未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执收. 执罚单位坐支行政性收费或罚没收入
- 应缴未缴非税收入
- 将行政事业性收入转为经营收入
- 截留. 占用. 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未全部上缴国库
-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未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 收费单位未按规定将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行政性收费未由执收单位按预算级次办理缴库
- 行政事业单位未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 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在往来科目中列收列支
- 行政单位以代收代付名义在往来科目中列收列支
- 行政单位为降低基数,年底将收入转挂往来
- 行政单位本期收入延迟到下期入账
- 行政单位各职能部门其他收入自管,未纳入单位预算进行统一管理
- 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预算外收入未及时. 足额地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
- 隐瞒. 滞留. 截留. 挪用或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单位未及时将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上缴财政
- 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或单位将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挂账,未及时缴入国库
- 应缴未缴一般预算收入
- 将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一般预算收入缴入国库
- 查处的罚没财物或追回的赃款赃物未及时上缴财政
- 截留. 转移应上缴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罚没收入. 利润
- 将有关单位上缴的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 罚没收入挂账,未及时缴入国库
- 国有资产使用单位未将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上缴财政
- 将国有资产收益挂账,未及时缴入国库
- 违反同股同利原则,不收或少收国家股红
- 有关单位或部门未按规定比例足额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 执收单位任意调整非税预算收入征收比例
- 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缩小征收范围
- 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 标准. 对象或期限
- 政府或部门向有关单位下达执收执罚指标
- 政府或部门指派公检法部门代收其他费用
- 非税预算收入执罚单位对规定应该收取的罚款,任意减免
- 征收部门未及时解缴已征收的预算收入,而是存入在国库之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 经费账户或其他账户
- 有关单位或部门未将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或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体外循环”
-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要求执收执罚单位收支直接挂钩
- 执收执罚单位年度各项收支未在决算报表中准确. 完整. 真实反映
- 以兴办市政建设或城市公用设施为名,向企业摊派
- 执收执罚单位在办案中用摊派. 集资. 报销等手段向发案单位转嫁办案所需的经费
- 以经费不足为名,向企业摊派办公费. 管理费. 交通工具购置费或其他费用
- 巧立名目向企业摊派,为本单位搞福利. 发奖金. 建宿舍或办公楼
- 以召开会议或举办各种活动为由,向企业摊派活动经费或伙食补贴费
- 以“赞助”“资助”“捐献”等名目向企业摊派费用
- 社会组织. 群众团体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
- 以扶贫名义向企业收取赞助款
- 违规占用企业财物
- 超标准列支会议费. 因公出国(境)费用
- 行政事业单位滥发奖金. 补贴
- 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 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 用专项资金弥补基本支出超支
- 滞留项目资金
- 未及时下拨所属单位经费
- 未及时. 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
- 未将经批复的预算支出及时拨付用款单位
- 行政事业单位虚列支出
- 用款单位擅自扩大支出范围. 提高开支标准
- 用款单位不按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 虚报预算支出,骗取财政拨款
- 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 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行政. 事业经费
- 未按财政预算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 未按财政各预算科目拨款额使用资金
- 预算支出未按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
- 工会活动挤占事业费
- 违规扩大开支范围. 提高开支标准
- 行政单位列支各项罚款. 赞助款
- 行政单位违规在工资政策之外发放津贴. 补贴. 资金
- 行政单位业务招待费超范围. 超标准
- 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
- 以工会会员活动. 评比竞赛或重大节日庆祝活动等形式用工会经费或用于集体福利的职工福利费普遍发放现金. 有价证券或实物
- 超标准为职工报销取暖费
- 以差旅费补助包干形式发放补助
- 违规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 违规为职工购买规定险种以外的商业保险
- 违规为职工购买具有分红性质的商业保险
- 违规为规定受保人员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购买商业保险
- 违规要求下属单位为本单位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 事业单位转移非税收入
- 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 截留. 挪用财政资金
- 违规提取. 使用专用基金
- 专项资金中列支与项目无关的会议费. 培训费
- 事业单位违规在工资政策之外发放津贴. 补贴. 资金
-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
- 事业单位以实物. 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 事业单位支出超范围. 超标准
- 事业单位人员未经审批,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 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监控范围不全面
- 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监控内容不全面
- 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监控方式不合规
二. 违反行政事业单位资金. 资产管理法规行为
- 行政单位未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开设银行存款账户
-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不规范
- 行政事业单位违规从零余额账户向基本户转存资金
- 行政事业单位向内部职工或社会公众进行有偿集资活动
- 行政事业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或手续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 行政事业单位未经审批处置国有资产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取比例不统一,实际执行与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未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
-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失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违规坐支租金收入
- 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未办理事业单位产权变更登记,未按固定资产核算
- 行政事业单位已完工建设项目未及时计入资产核算管理
- 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大型修缮支出未转增固定资产
- 行政事业单位以低价的形式处置国有资产
-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未经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 行政事业单位未如实进行产权登记
-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时,未及时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未定期清查盘点,账. 卡. 物不符
- 行政事业单位未建立健全资产购置. 验收. 保管. 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 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未办理审批手续
- 事业单位违规对外投资
- 事业单位长期股权投资未登记入账
- 行政事业单位擅自占有. 使用国有资产
- 行政事业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出借办公用房
- 行政事业单位违规出借机械设备
-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闲置
-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拆迁补偿款未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行政事业单位少记固定资产
-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账实不符
- 外单位或个人无偿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
- 行政事业单位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 行政事业单位违规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 行政事业单位随意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 行政事业单位盘盈. 无偿调入. 接受捐赠以及置换的固定资产,未计提折旧
- 行政事业单位违规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时点
- 行政事业单位为提足折旧或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 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规定组织实施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
- 行政事业单位未如实编制内部控制报告
-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 虚报. 瞒报或随意调整汇总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 行政事业单位未建立内部控制机构或明确职责权限
- 行政事业单位未完善资产管理内部控制体系
- 行政事业单位未做好各项资产的日常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
- 行政事业单位未做到各项资产的账表. 账账. 账证. 账实相符
- 行政事业单位未做到资产报告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 主管部门未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管理规章制度
-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未依据有关规定建立本部门资产基础数据库
- 主管部门未依据有关规定负责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收集. 审核. 汇总. 分析和报告工作
- 主管部门未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编报质量的核查
- 行政事业单位未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单位资产盘点工作
- 行政事业单位未及时. 认真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
- 行政事业单位未在做好财务管理. 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资产报告
- 行政事业单位故意瞒报. 漏报. 编造虚假资产信息
-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未经编制人员.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审查. 签字
- 委托不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进行检查或抽查
- 行政事业单位未严格控制资产增量
- 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数据资料进行归类整理. 建档建库. 妥善保管
- 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对外提供资产报告数据资料
- 预算单位资金存放银行选择未公开. 公平. 公正
- 预算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 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 协定存款. 通知存款的,未在开户银行办理
- 预算单位定期存款期限超过1年或累计存款超过2年
- 预算单位以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财政专户
- 预算单位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 预算单位有关负责人将本单位公款存放在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
- 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自改革方案批准至改革完成期间其资产用于对外投资. 抵押. 担保
- 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未将全部资产纳入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范围
- 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对资产清查发现的资产盘盈. 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未按规定进行核实
- 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违规处置国有资产
- 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未将有关资产转作国家资本
- 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产权或资产未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 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涉及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 协议转让的未按有关规定执行
- 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国有资产出售未按照规定程序在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处置
- 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土地资产未按有关规定处置
- 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所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未按有关规定处置
- 执行事业单位财务. 会计制度的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国有资产处置剩余收入未上缴国库
- 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实际发生的抵押. 担保责任未一并划转移交
- 由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的企业未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三. 违反财政票据管理法规行为
- 未按规定购领. 保管. 缴销财政票据
- 转让. 出借. 串用. 代开财政票据
- 管理不善,丢失毁损财政票据
- 违规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 伪造. 变造. 买卖. 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 行政事业单位擅自印制收费票据收费
- 执收执罚单位违规使用行政性收费票据或罚款票据
- 伪造. 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四. 违反政府采购法规行为
- 未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支出
-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未实行招投标
-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材料未实行政府采购
- 道路维修工程.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未实施招投标
- 未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货物. 工程或服务
- 维修改造项目支出无预算,没有履行政府采购手续
- 供暖煤炭未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 行政事业单位未经财政审批采购固定资产
-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 行政事业单位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未实行集中采购
-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维修改造无预算支出且未实行政府采购
- 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政府采购招标不规范
-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人擅自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 回扣等
- 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有关情况
- 采购人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 采购人编制招标文件未按规定编制采购需求
- 采购人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
- 采购代理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最低限价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违规确定招标文件售价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
- 擅自将应由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改为财政授权支付
- 在国库集中支付中采用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或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
五. 违反政府举债融资法规行为
- 未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风险防范机制
- 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收入. 支出. 还本付息. 发行费用未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 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没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 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
- 地方政府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未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专项债券
- 地方政府增加专项债务收入,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 地方政府增加专项债务支出,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决算草案时,未全面. 准确反映专项债务收入. 支出. 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等情况
- 未向社会公开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 余额. 期限结构. 使用. 项目收支. 偿还等情况
-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未建立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务相关制度
-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收入. 支出. 还本付息. 发行费用未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没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利息通过发行一般债券偿还
- 地方政府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未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一般债券
- 地方政府增加一般债务收入,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 地方政府增加一般债务支出,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决算草案时,未全面. 准确反映一般债务收入. 支出. 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等情况
- 未向社会公开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限额. 余额. 期限结构. 使用. 项目收支. 偿还等情况
-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未建立或完善地方政府一般债务相关制度
-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文件. 会议纪要. 领导批示等形式,向保险机构举债
- 地方政府以引入保险机构等社会资本名义,通过融资平台公司. 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举债
-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
-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
-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为名干预金融机构等正常经营活动
-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强制金融机构等提供政府性融资
-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违规出让土地融资
-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未妥善处理存量债务
-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未妥善处理在建项目的增量融资
-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未妥善处理在建项目后续融资
- 地方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 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
- 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以文件. 会议纪要. 领导批示等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 地方政府将公益性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 地方政府将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 地方政府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 地方政府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
- 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未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
- 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 承诺函. 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
- 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仍然开展融资业务
- 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 建设. 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未剥离融资业务
- 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公益性项目债务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未实现商业运作
- 融资平台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未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
-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项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 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
-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未直接对应项目
-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将不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作为贷款担保
- 地方政府以借贷资金出资名义设立投资基金
- 地方政府利用PPP方式变相举债
- 地方政府利用政府出资方式变相举债
- 地方政府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
- 地方政府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
- 地方政府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
- 地方政府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 地方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债
-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方式举借债务
-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文件. 会议纪要. 领导批示等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承诺为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的单位或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
-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管理不规范
- 地方政府未履行专项债券偿债责任,及时支付债券本息. 发行费等资金
六. 违反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规行为
- 确定采用PPP模式项目未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
- PPP模式项目未编制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
- PPP模式项目未组织编制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
- PPP模式项目实施机构未通过公开招标. 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择优选择社会资本方
- PPP模式项目实施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社会资本方
- PPP模式项目实施机构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潜在社会方实行歧视性待遇
- PPP模式的项目实施机构未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敦促和监督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做好项目融资工作
- 行业主管部门为PPP模式的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的融资提供担保
- 行业主管部门未对PPP模式的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履行PPP项目建设责任进行监督
- 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机构未按照PPP项目合同严格履行有关义务
- 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机构未定期对PPP项目运营服务进行绩效评价
- 行业主管部门或PPP模式项目实施机构. 项目公司未公开披露项目相关信息
- PPP模式合同期满,不符合取得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或标准办理移交手续
七. 违反政府购买服务法规行为
-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未在年度预算或中期财政规划中据实足额安排
-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未严格限制在政府职责范围
-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未严格限制在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 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将原材料. 燃料. 设备. 产品等货物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 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将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改建. 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 拆除. 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 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将铁路. 公路. 机场. 通讯. 水电煤气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 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将教育. 科技. 医疗卫生. 文化. 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 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 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将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 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 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将金融机构. 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 政府购买服务未做到先有预算. 后购买服务
- 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
- 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 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
- 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 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
- 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有关预算信息未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 购买主体未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
- 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进行利益输送
八.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法规行为
- 公务接待费超预算
- 接待单位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未如实填写接待清单
- 接待单位在机场. 车站. 码头或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
- 接待单位跨地区迎送
- 接待单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迎送
- 接待单位安排群众迎送
- 接待单位铺设迎宾地毯迎送
- 接待单位所在地区. 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迎送
- 接待单位报销被接待人员的住宿费
- 接待单位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或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 接待单位工作餐提供鱼翅. 燕窝等高档菜肴或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 接待单位给接待对象提供香烟或高档酒水
- 接待单位使用私人会所或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有关人员
- 接待单位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 会议. 培训等费用
- 接待单位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 企业. 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 接待单位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 接待单位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 接待单位报销接待费的凭证中缺少有关财务票据或派出单位公函. 接待清单
- 接待单位以现金方式支付接待费
- 接待单位新建. 改建. 扩建内部接待场所
- 接待单位对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 装饰或超标准配置家具电器
- 接待单位超标准接待
- 接待单位组织旅游或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
- 接待单位组织到营业性娱乐. 健身场所活动
- 接待单位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 接待单位赠送礼金. 有价证券. 纪念品或土特产品
九. 违反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管理使用法规行为
- 违规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或者安排投资计划. 预算
- 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
- 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 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建设办公用房
- 地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未按程序进行审批
-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未通过政府预算安排
- 以接受赞助或者捐款形式筹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所需建设资金
- 以集资或者摊派形式筹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所需建设资金
- 以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形式筹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所需建设资金
- 以让施工单位垫资形式筹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所需建设资金
- 以挪用专项资金形式筹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所需建设资金
- 未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
- 未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
- 使用单位未建立办公用房内部使用管理制度
- 使用单位未建立健全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制度
- 土地收益或资产转让收益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
-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 置换. 租用. 建设等审批程序
- 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
- 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
- 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继续占用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
- 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原有办公用房
- 出租. 出借或经营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
- 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 漏报
- 对发现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
- 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
- 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
- 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
- 未经批准租用. 借用办公用房
- 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 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
- 擅自处置办公用房
- 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未有偿使用机关办公用房
-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租的闲置办公用房租金收益未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 使用单位擅自出租办公用房
- 未经批准为工作人员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
- 超标准配备. 使用办公用房
- 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
- 机关团体未经批准建设办公用房
- 机关团体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
- 机关团体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 会议. 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
- 有关部门对未经批准的机关团体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办理规划. 用地. 施工等相关手续或安排预算. 拨付资金
- 机关团体挪用专项资金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 机关团体用于办公用房建设的资金向单位. 个人摊派
- 机关团体用于办公用房建设的资金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
- 机关团体以接受赞助或者捐赠资金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 机关团体办公用房项目竣工后,未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或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 机关团体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 资料未进行档案管理
- 擅自改变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内容
- 违规申报办公楼改扩建专项预算
十. 违反公务用车购买. 使用. 管理法规行为
- 违规调换. 借用. 租用公务用车
- 违规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
- 违规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 违规摊派款项购买公务用车
- 违规豪华装饰公务用车
- 用旧车向下属单位调换新车
- 违规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赠送车辆
- 未按规定做好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后账务处理工作
- 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未按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并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
- 违规对公务用车进行处理
- 车辆拍卖款未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 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 公车私用
- 私车公养
- 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 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 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 公务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 为非本单位公务用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
- 未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 党政机关未配备使用国产汽车或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
- 党政机关拒不报废高耗能. 高污染车辆
- 未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保险. 维修. 加油政府集中采购
十一. 违反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管理法规行为
- 行政机关各部门未及时批复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决算
- 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编制未做到收支真实. 数额准确. 内容完整. 报送及时
- 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编制不完整. 不准确
- 行政事业单位未按要求进行部门决算信息公开
- 行政事业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或报送部门决算
- 未在全面清理核实收入. 支出. 资产. 负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部门决算
- 未在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或各项缴拨款项的基础上编制部门决算
- 各项收支未按规定要求在进行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部门决算
- 编制的部门决算未如实反映年度内本单位全部收支
- 隐匿收入编制部门决算
- 虚列支出编制部门决算
- 未如实列报本年支出编制部门决算
- 未按规定进行部门决算审核或汇总
- 部门决算审核未采取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相结合方式进行
- 汇总的部门决算报表未以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数据为准,自行调整单位数据或科目
- 部门决算数据资料未进行归类整理. 建档建库
- 故意漏报. 瞒报有关决算信息编制部门决算
- 以虚假决算信息编制部门决算
- 单位负责人授意. 指使. 强令财务人员提供虚假决算信息编制部门决算
- 单位负责人对拒绝. 抵制编造虚假部门决算信息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一、 关于公司的设立和存续
- 公司名称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 公司名称未经有权机关核准
- 公司名称与驰名商标冲突
- 公司注册资本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 公司的经营期限短于拟议交易的需求
- 公司的经营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登记
- 公司的设立未能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准
- 公司章程规定与公司法存在冲突
-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办理相关登记
-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资格不符合任职资格
- 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与营业执照载明的内容不一致
- 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与拟议交易冲突
- 公司设立程序不规范
- 公司实际使用的经营场所与工商登记不一致
- 公司的法定住所使用住宅用房
- 公司未能通过最近年度的工商年检
- 公司未签发出资证明书
- 公司未设立股东名册
- 对公司的投资超过了母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 公司未能及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手续
- 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未能及时办理财政登记证
二、 关于公司的股权转让
- 股东未放弃优先权
- 转股价款未支付
- 转股未履行适当的法律程序
-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未按照评估值作价
- 转股不符合公司章程的限制性规定
- 支付给个人的转股价款溢价部分未予代扣代缴所得税
- 转股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 转股协议约定的转股生效条件未能满足
- 股权转让未签发出资证明书
- 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转股结果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 股份公司的记名股票转让未办理股东名册登记手续
- 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转让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受让方股东的身份对拟议交易造成影响
- 伪造转股文件,股权权属存在纠纷
- 转股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手续尚未办理
三、 关于公司的出资(含增资、减资)
- 公司的出资形式不符合当时有关法规的规定
- 公司的注册资本未能按时缴清
- 非货币出资未能办理过户手续
- 股东以未评估的部分资产出资
- 关于股东虚假出资
- 关于以自身资产评估出资
- 股东抽逃注册资本
- 非货币资产的出资比例不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
- 关于以实物出资使用假发票
- 评估增值过大
- 关于以划拨土地出资
- 对公司出资中个人股东的巨额出资来源无法合理合法说明
- 增资中某方股东未放弃对增资的优先认购权
- 公司未向增资后的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
- 公司未按照增资结果变更股东名册
- 公司增资或者减资未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准
- 公司增资或者减资违反了章程中的限制性规定
- 公司注册资本需要提前缴纳
- 公司未按照法定程序减资
四、 关于公司的类型变更
- 公司类型变更程序对拟议交易存在影响
五、 关于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 合并、分立、解散不符合法定程序
- 合并、分立、解散对拟议交易存在不利影响
六、 关于股东资格
- 公司的登记股东与实际股东不一致
- 公司的外方股东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拟议交易中股东资格是否满足特殊行业的法律规定
- 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于拟上市公司
- 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多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股东是否满足公务员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 股权质押可能造成股东变更
- 股权质押是否合法有效
- 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集资入股
- 是否存在信托持股
- 是否存在代持股东
-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是否为自然人
- 期权是否对拟议交易存在影响
- 实际控制人是否对拟议交易存在影响
- 职工持股会作为公司的股东(A股)
- 工会作为公司的股东(A股)
- 社团法人作为公司的股东(A股)
-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是否符合有关产业政策
- 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竞业禁止情形
- 返程投资企业的境内自然人股东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75号文登记)
七、 关于公司的业务
- 公司取得的经营资质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一致,超范围经营
- 公司未取得其经营应当取得的经营资质
- 公司取得的经营资质过期
- 公司取得的经营资质未办理年检
- 公司取得的经营资质未取得有权机关审批(审批层级错误)
- 证载权利人与公司名称不一致
- 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合应取得经营资质的情况,存在被吊销的风险
- 公司取得的经营资质属于暂定情况,存在被变更或撤销的风险
- 公司在主要业务模式下的[客户/供应商]高度集中(上市/收购项目)
- 公司的业务合同构成垄断协议
- 公司业务资质存在被吊销的风险
- 公司因无业务存在被吊销营业执照风险
- 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存在无法履行的法律风险
- 公司签订的用电合同存在无法履行的法律风险
- 公司签订的对其业务有重大限制的合同
- 公司的业务重组无法解释其合理性
- 公司的采购、销售等业务系统对股东严重依赖
- 公司存在技术依赖情况
- 公司业务重大变更情况
- 重大合同中的特殊约定对拟议交易存在影响
- 煤矿企业的实际生产数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
八、 关于公司的分公司和分支机构
- 经营性的分支机构未取得经营执照
- 分公司的营业范围超过总公司
- 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未及时办理年检办理
- 分公司未办理税务登记
九、 关于公司的对外投资
- 公司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 公司的对外投资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 公司的对外投资协议存在无效风险
十、 关于企业的主要资产
- 公司使用的土地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 公司使用的土地未缴清土地出让金
- 土地出让合同载明的出让金低于基准地价
- 公司使用的土地的情况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情况不一致
- 公司对土地的使用与《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不一致
- 公司使用的土地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 公司的建设项目存在无法通过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核查的风险(A股)
- 土地用途与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内容不一致
- 公司购买划拨土地及其地上房产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公司使用的土地为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存在依法变更为出让土地的风险
- 公司使用的土地为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尚未办理出让手续
- 公司购买破产企业的资产,其中涉及划拨土地
- 国有企业以划拨土地上的厂房设定抵押
- 公司取得出让土地的手续不符合有关招拍挂制度
- 公司取得的项目用地系分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 公司使用的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
- 公司自建的房产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并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 公司使用的房屋属于违反规划的建筑
- 建设项目尚未办理规划许可证
- 公司实际建设工程超过规划面积(超容)
- 公司使用的房屋(在建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其开工报告尚未被批准)
- 公司使用的房屋未适当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 公司使用的房屋未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购买的房产未提供原始权属证明
- 购买的房产存在权属瑕疵
- 公司用地存在搬迁风险
- 公司使用的土地使用权未能随地上房屋所有权一并转让
- 公司土地存在闲置情况
- 公司在2006年6月1日后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房建设项目违反90/70政策(A股)
- 公司的采矿权价款尚未缴清
- 公司面临被追缴采矿权价款风险
- 所租赁房产的出租方不具备相关证书
- 所租赁房屋的出租房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租赁房产未办理租赁登记
十一、 关于公司的财务和银行借款
- 公司出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
- 公司违规使用发票
- 公司的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存在重大差异
- 公司的财务指标存在不合理变化
- 公司存在对外担保风险
- 公司曾经未按照股权比例分红
- 关于公司的通知和取得同意义务
- 专项资金被挪用
- A股上市前存在利润分配
- 母公司的利润分配无法实现
十二、 关于公司的重大资产交易
- 公司的重大资产交易未取得适当内部批准
- 公司的重大资产交易未取得适当内部批准
十三、 关于企业的境外资产
- 公司设立海外机构未取得商务部的批准(2004年后)
- 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未取得发展改革部门的批准
- 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不符合相关规定
- 公司的境外外汇未按照有关规定汇回国内
十四、 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与拟上市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企业(A股)
-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构成与公司章程不一致
- 董事人数超过法定人数
- 外商投资企业未设立监事会
- 监事会的组成人员中无职工代表
- 报告期内管理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 报告期内管理层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十五、 公司的融资借贷
- 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
- 公司存在企业间借贷
- 公司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借款的情况(孙大午案件)
- 目标公司拟A股上市,存在为其股东担保的情况
- 抵押合同尚未办理抵押登记
- 以汇票、本票等为质押物,有关权利凭证尚未交付质权人
- 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尚未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
-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尚未办理质押登记
- 以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出质,尚未办理质押登记
- 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未能取得审批
- 非外商独资企业对外担保未能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 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尚未办理外债登记
- 外商独资企业对外担保尚未办理担保登记
- 对外担保登记存在法律障碍
- 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出质,尚未办理审批部门的审批或没在登记机关登记
- 公司的对外担保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 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出资未到位,但用其股权出质
- 公司对所租赁房产的承租权可能因在先的抵押而丧失
十六、 公司的知识产权
- 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但未签订商标使用合同
- 使用他人专利,但未签订专利许可使用合同
- 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签订了合同,但未做备案登记
- 使用他人专利,签订了合同,但未做备案登记
- 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尚未签署许可使用合同
- 公司未获得专利,但产品包装或宣传说产品获得专利
- 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到期未续费
- 公司未能就享有的专利权按规定缴纳年费
- 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就在市场销售
- 受让他人商标尚未签署合同,也尚未办理公告
- 公司使用的商标正在申办注册专用权
- 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与公司业务存在竞争性的知识产权(A股/收购)
- 公司持有的专利即将到期
十七、 公司的重大投资
- 建设项目注册资本金不满足法定最低比例要求
- 建设项目尚未办理投资核准手续
- 建设项目投资核准手续已经过期
- 建设项目尚未办理投资备案手续
- 建设项目投资备案手续已经过期
- 建设项目尚未取得用地许可证
- 建设项目尚未办理消防设计/验收审核手续
- 建设项目尚未办理消防设计/验收备案手续
- 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建设项目未向固定资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
- 危险化学品、矿山企业的建设项目等未办理安全评估和安全批复手续
- 危险化学品、矿山企业的建设项目等未办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 建设项目未完成节能评估和批复
- 建设项目尚未办理水土保持方案
- 建设项目尚未办理河道管理及防洪评价
- 建设项目尚未办理地震安全评价
十八、 公司的环境保护
- 公司的建设项目尚未办理环保评价手续
- 公司的建设项目尚未取得环保批复
- 公司的建设项目环境状况发生重大变更,未能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 公司的建设项目环评通过后超过五年未施工,后未重新办理环评报批手续
- 公司的建设项目越级取得环保批复
- 公司就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
- 公司就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投入使用
- 建设项目试生产未经过环保部门批准
-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满三个月尚未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 租赁物业内建设项目未履行环保手续
- 公司未领取排污许可证
- 公司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 公司存在严重污染情况
- 公司历史上因环保违法遭到处罚
十九、 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
- 公司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二十、 公司的保险情况
- 公司(特别是运输经营企业),尚未对车辆投保车身险、第三者责任险
- 公司未投保应当投保的保险
二十一、 公司的税务
- 公司未办理税务登记证
- 公司的经营活动与申报纳税地址不一致
- 公司的税务优惠待遇可能面临风险
- 公司的税务优惠待遇尚待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确认
- 公司因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所得税减免优惠待遇可能被追缴
- 公司因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进出口设备减免待遇可能被追缴
- 地方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缺乏法律依据
- 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个人股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 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面临变更
- 公司以评估增值转增资本,未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 公司整体变更组织形式时未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 公司设立时未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 公司存在欠缴税款的情况
- 土地增值税计提
- 公司存在补缴巨额税款的风险
- 公司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待遇存在障碍
- 公司存在重大税收依赖的情况
- 公司存在纳税延迟情况
二十二、 公司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存在巨额关联交易
- 公司存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A股)
- 股东占用目标公司巨额资金(A股)
- 公司的员工的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系由关联方代缴
- 关联交易程序违规
- 关联交易行为可能被撤销
- 目标公司和其股东之间存在同业竞争
二十三、 公司的劳动人事
- 公司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
- 公司尚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公司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缺乏法定必备条款
- 公司未将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本人
- 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超过法定时限
- 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
- 公司未能为所有员工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公司缴纳的社保险种少于法定险种
- 公司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公司未能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 公司未及时足额缴存员工住房公积金
- 改制企业员工安置不符合有关规定
二十四、 关于公司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 公司涉及诉讼情况
- 公司涉及的行政处罚情况
二十五、 关于集体资产管理
- 集体企业转让协议未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二十六、 关于国有资产管理
- 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资产未履行评估手续
- 国有产权转让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 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定价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国有企业收购国有股权未履行评估手续
- 非国有企业收购国有企业未履行评估手续
- 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不规范
- 转股后未办理国有资产等其他变更登记
- 国有股东对非国有公司出资未办理国有资产评估确认手续
- 非国有股东对国有公司出资未办理国有资产评估确认手续
- 国有股东多出资返还
二十七、 关于A股IPO资格
- 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不合规
- 发行人尚未进行股份制改制
- 公司的股改的折股方式影响业绩连续计算
- 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足额缴纳
- 股东/发起人对公司用作出资的资产转移手续尚未办理完毕
- 公司的主要资产存在权属纠纷
- 公司的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公司的经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了重大变化
-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了变更(一)
- 公司的原实际控制人去世
-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返程投资方式境外持股
- 公司的独立董事资格不符合有关法规规定
- 公司历史沿革中的国有股权转让未获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 公司的个人股东巨额出资无法合理合法说明来源
- 公司的外方股东为境内居民所控制
- 公司历史沿革中的转股存在疑点
-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控股股东的股权被质押
- 公司股东为合伙企业
- 公司的股东包括信托公司,信托公司的投资资金来源于第三方
- 公司的直接/间接股东人数超过200人
- 公司的独立经营能力性存在瑕疵
- 公司的资产完整性存在瑕疵
- 公司的人员独立性存在瑕疵
- 公司的财务独立性存在瑕疵
- 公司的机构独立性存在瑕疵
- 公司的业务独立性存在瑕疵(二)
-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之间存在同业竞争
- 公司的独立性存在瑕疵(一)
- 公司的机构尚未规范
- 公司的董、监、高不具备任职资格
- 公司的内控制度存在缺陷
- 公司曾违规发行股份
- 公司曾存在严重违法状况
- 公司曾在上市申报过程中造假
- 公司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存在缺陷
- 公司曾涉嫌犯罪
- 公司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 公司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 公司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大量款项的情形
- 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较高
- 公司的财务状况混乱
- 公司历史上发生过会计政策变更
- 公司的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隐患
- 公司的利润不符合发行条件
- 公司的现金流或营业收入不符合发行条件
- 公司的总股本不符合A股发行条件
- 公司的无形资产比例不符合A股发行条件
- 公司最近一期存在未弥补的亏损
- 公司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存在严重依赖
- 公司享受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无合法依据
- 公司存在补缴巨额税款的风险
- 公司存在对外担保风险
- 公司存在巨额诉讼
- 公司存在短期现金流压力
- 公司的经营模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 公司的经营收到重大限制
- 公司的经营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 公司的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 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 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 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重大风险
- 特殊行业的环保核查
- 外商投资企业不符合上市条件
- 公司IPO上市未达到盈利预测
二十八、 关于创业板发行资格
- 公司为非股份公司
二十九、 关于募集资金投向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 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不合理
- 募投项目未经充分论证
- 募投项目存在经营风险
- 募投项目存在财务风险
- 募集资金必要性不充分
国有企业未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国有企业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
导读:
截至2023年4月30日,除ST摩登等6家公司外,A股市场共有5,158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其中主板3,195家、创业板1,255家、科创板517家、北交所191家,实现盈利的4,111家、发生亏损的1,047家。按期披露年报的上市公司中,235家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无法表示意见37家、保留意见94家、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104家。
导读:100条常见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指南
编写说明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两办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有关精神,进一步推动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有效解决审计整改结果认定模糊、界定困难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江西省审计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39号),制定《100条常见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指南》(以下简称《整改指南100条》)。
行政事业单位常见财务管理问题清单
- 决策不规范
不能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部分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未经集体研究或查找不到相关决策记录;决策前调查研究不够、准备不充分,决策不科学或失误,造成损失浪费等不良后果;对相关违规事项以集体研究规避责任。
一、报销审批签字问题
- 问:报销时是否一定要项目负责人本人审批?
答:是,报销时预约报销单一定需经项目负责人本人签字方可确认支出,不可由其他人代为审批。
- 问:特殊情况下,经项目负责人口头授权,是否可以代签?
答:不可以。项目负责人签字是经费支出的唯一审批方式,为保证各项经费 支出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如有特殊情况需临时更换项目负责人,建议项目负责人 提供纸质版“负责人变更情况说明”至财务处审批,情况说明需加盖部门公章。
财政部门违规编制政府支出预算
财政部门本级支出功能预算未细化到“款”
财政部门违规变更、调整预算
公共财政预算中,教育、医疗卫生等涉及民生的重点支出,未全部细化到“款”级科目
一、预决算编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 结余资金未纳入预算
审计方法和步骤:应审查上年经常性结余、专项结余账户账面余额和年终预算收支调入往来账户金额,采用比较法对比账面金额与预算收入编制、批复表中的上年结余金额的一致性,确定判断上年结余纳入年初预算的完整性。
一、订立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1、无合同不交易
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建议您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一、招标人与投标人
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100条常见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指南
编 写 说 明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两办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有关精神,进一步推动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有效解决审计整改结果认定模糊、界定困难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江西省审计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39号),制定《100条常见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指南》(以下简称《整改指南100条》)。
序号 | 不当之处 | 项目 | 原因 |
---|---|---|---|
1 | 将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作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唯一目标 | 目标 | 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合规,资产安全、报告、经营和战略目标。 |
2 | 某公司经理:将内部控制作为任期内第一目标 | 目标 | 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
3 | 内部控制目标定位于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的观点 | 目标 | 内部控制目标不仅包括合理保证经营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还包括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目标、经营效率和效果目标、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的目标。 |
4 | 内部控制可以杜绝财务欺诈、串通舞弊、违法违纪等现象发生 | 内控作用 | 内部控制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以及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只能合理保证有关目标的实现,不能完全杜绝上述现象的发生 |
5 | 财务部经理兼任内审部经理 | 管理层 | 内审部应对企业内控进行监督,应保持相对独立性,财务部兼,使内控执行与监督混为一体,失去独立性。 |
6 | 财务总监管辖内审机构,并对总经理负责 | 管理层 | 为提高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最好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管理。 |
7 |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主任由总会计师兼任 | 管理层 | 审计委员会主席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独立性。 |
8 | 集团董事长兼任子公司董事长 | 管理层 | 身兼数职,治理结构形同虚设,缺乏科学决策良性运行机制和执行力,会导致经营失败难以实现发展战略。 |
9 | 建议内控机构直接对集团总经理负责 | 管理层 | 内控机构,应对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负责 |
10 | 经理层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负全责 | 管理层 | 董事会对建立键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负责 |
11 |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公司首席执行官任命,并负责向管理层直接定期报告。 | 管理层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主管应由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同时,内部审计师或内部审计的管理者应直接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
12 | 审计部经理兼任审计委员会主席 | 管理层 | 审计委员会主席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 |
13 | 审计部审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 管理层 | 董事会负责审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
14 | 总工程师任总会计师 | 管理层 | 从事会计工作必须有会计证,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
15 | 总会计师全权负责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集团内控 | 管理层 | 董事会负责内控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
16 | 总经理建议设立战略委员会,由其任领导 | 管理层 |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 |
17 | 董事长关于请总经理组织起草修改公司章程议案,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审批 |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或:股东]修改公司章程 |
18 | 发展战略建议经董事会批准实施 | 审批 | 应有董事会审议发展战略委员会提交的战略建议方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
19 | 各类业务事项均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核批准 | 审批 | 各类业务事项应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批准,对于重大业务事项才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核批准。 |
20 | 建议简化投资审批程序,重大投资项目经投资部门论证并直接报董事长审批后即可实施 | 审批 |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或联签制度。 |
21 | 信息系统建设和升级整体规划经本公司信息网络中心批准后实施 | 审批 | 该项工作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批准。 |
22 | 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等,均由公司董事会集体统一决策 | 审批 | 子公司是一级法人,具有独立的决策权 |
23 | 技术性强的岗位不用轮岗 | 控制活动 | 关键岗位轮岗是一项内控措施,可发现和揭露关键岗位的舞弊行为,轮岗前应培训员工使其水平能够胜任。 |
24 | 将全体员工实施内控情况作为绩效考评的参考指标 | 控制活动 | 将全体员工实施内控情况作为绩效考评的依据。 |
25 | 内部审计部门发现问题不能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 控制活动 |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 |
26 | 内审人员参与制定企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 控制活动 | 根据责任分工,内审人员的职责是监督内控的实施,对内控有效性进行评价。 |
27 | 所有不相容岗位或职务严格分离 | 控制活动 | 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适应性原则 |
28 | 由审计委员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 控制活动 | 公司聘用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 |
29 | 子公司设立内部审计结构对总经理负责 | 控制活动 | 内控机构,应对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负责,不能由经营者直接负责,应保持独立性 |
30 | 子公司总经理、总会计师有集团统一任命,对集团董事会负责 | 控制活动 | 应由子公司董事会任命并对其负责,接受集团董事会监督。 |
31 |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 采购 | 不正确,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
32 | 由各子公司技术部全权办理固定资产采购业务 | 采购 | 违背了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要求 |
33 | 负责人因得到某种好处就直接指定丙公司为供应商 | 采购与付款 | 企业应当建立科学的供应商准入制度,对于大宗采购应当采用招标方式。 |
34 | 会计部门根据附发票的付款凭证登记原材料及应付账款 | 采购与付款 | 会计部门应同时核对验收单、订购单,核查材料采购真实性。 |
35 | 突发较大金额采购,由总经理单独审批或采购经理预批准,总经理补批 | 采购与付款 | 对于例外情况下的突发采购业务,可以制度特殊采购处理程序,但不能有总经理一人审批,或在业务后总经理补批。易出现虚假采购或不恰当采购行为。 |
36 | 未对采购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和技术测试 | 采购与付款 | 设备是否符合质量和规格要求,需要考察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并采用技术测试的方式对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了解。 |
37 | 有采购部某人员进行询价并确定供应商 | 采购与付款 | 不相容职务,应分离。 |
38 | 资产验收控制存在缺陷,未组织独立的验收部门或指定专人对所购设备进行验收 | 采购与付款 | 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采购验收制度,确定检验方式,由专门的验收机构或验收人员对购买的物资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 |
39 | 出纳付款登记现金银行帐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 出纳与付款 | 不相容职务,应分离。 |
40 |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财务登记等工作 | 出纳与付款 | 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只是不得兼任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但可以兼任现金日记账等账目登记工作。 |
41 | 出纳人员可以同时从事银行对账单的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等工作 | 出纳与付款 | 不正确,出纳人员一般不得同时从事银行对账单的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等工作。 |
42 | 会计兼出纳 | 出纳与付款 | 会计和出纳岗位属于不相容的岗位,B公司由张某一人兼任会计和出纳工作不符合内部控制有关“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的要求。 |
43 | 仓库保管员负责保管存货,并有处理破损商品的权限 | 存货控制 | 保管和处置存货是不相容岗位,分离 |
44 | 重要资产没有特别管理 | 存货控制 | 对关键部件应额外控制,确保保管调用转移经过批准;同环节两人或以上经办 |
45 | 担保企业应当建立担保事项明细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权利和其他有关事项 | 担保 | 不正确,担保事项台账。 |
46 | 甲公司未对乙公司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评估, | 担保 | 甲公司未对乙公司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评估,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策的,不应当提供担保。 |
47 | 亲属关系,为乙公司提供担保 | 担保 | 企业应当制定担保政策,明确担保的对象、范围、方式、条件、程序、担保限额和禁止担保的事项,甲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总经理是亲属关系,不应为乙公司提供担保 |
48 | 由B一人办理担保业务的全过程 | 担保 | 不符合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的要求 |
49 | 由不熟悉担保业务的李某负责办理担保业务, | 担保 | 不符合控制环境中有关员工胜任能力的要求。 |
50 | 财会部在明知没有签订投资合同的情况下仍支付对外投资资金 | 对外投资 | 资产投出环节的控制存在缺陷,财会部在明知没有签订投资合同的情况下仍支付对外投资资金,把关不严。 |
51 | 采购部全权负责投资项目 | 对外投资 | 对外投资不相容岗位包括:项目可行与评估;决策与执行;处置审批与执行;绩效评估与执行。员工全权负责未分离决策与执行 |
52 | 投资处置审批由股东大会决定,具体执行由董事会执行 | 对外投资 | 授权不当,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决策机构不应过多介入业务执行,容易缺乏监督 |
53 | 投资决策与执行有董事会完成 | 对外投资 |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控制不清楚,投资决策和执行不相容。 |
54 |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评估由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完成 | 对外投资 |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控制不清楚,可行性研究和评估不相容。 |
55 | 投资业务审批人的授权有公司股东大会做出 | 对外投资 | 对于内控人员授权,属于公司内控的日常运行,应有管理层负责,并不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建立健全和完善内控是董事会的责任;管理层负责领导企业内控的日常运行;股东大会享有的是依法行使企业经营方针、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
56 | 为实现内部控制牵制目的,增加投资部门人员 | 对外投资 | 应考虑成本效益,不能一味的追求内部牵制,而无限制的提高内控成本 |
57 | 未对重大项目做充分可行性研究就轻易决策 | 对外投资 | 应加强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投资与决策的控制,做出明确规定,确保对外投资合法、科学、合理。 |
58 | 发展战略的实施要注重内外结合,加大社会舆论宣传 | 发展战略 | 发展战略的实现靠本企业全体员工,企业应重视发展战略的宣传工作,通过内部各层级会议和教育培训等有效方式,将发展战略及其分解落实情况传递到内部各管理层级和全体员工。 |
59 | 建议重点转向与业务无关的房地产 | 发展战略 | 发展战略过于激进,贸然进入非主营业业务风险较大的房地产可能导致过度扩张经营失败。 |
60 | 对于风险事项应采取一切措施予以回避 | 风险 | 风险策略的选择包括风险规避/承受/降低/分担,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风险承受和成本效益选择。 |
61 | 经营风险控制中,对客户一律现款交易不得赊销 | 风险 | 企业应当对销售中的风险进行评估,针对不同客户坏账风险的大小,分别采用不同的销售策略,而不能一律回避赊销。 |
62 | 外部风险不是内部控制问题 | 风险 | 内部控制所称风险识别不仅包括内部风险,还包括外部风险。 |
63 | 在财务风险控制上,原则上不进行外部融资 | 风险 | 外部筹资是企业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应根据外部筹资的风险分析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风险应对策略,采用外部融资与自有资金相结合,充分利用财务杠杆,保证企业资金需要。 |
64 | 主要采取风险规避策略应对风险 | 风险 | 企业应当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 |
65 | 出售-售后服务 | 风险分担 | |
66 | 工程检测、验收 | 风险分担 | 是风险分担中的业务分包方法。 |
67 | 公司计划采用购买保险来回避风险 | 风险分担 | 购买保险为分担风险,不是回避风险 |
68 | 公司计划采用联营和增发新股来回避风险 | 风险分担 | 风险策略的选择包括风险规避/承受/降低/分担,联营增发为分担风险,不是回避风险 |
69 | 签合同转移、承担损失 | 风险分担 | 属于风险分担中转移责任条款应对策略 |
70 | 坚决不为任何往来单位提供担保,降低风险 | 风险规避 | 风险策略的选择包括风险规避/承受/降低/分担,不提供合作为规避风险,不是降低风险。 |
71 | 坚决不与有技术差的单位合作,降低风险 | 风险规避 | 风险策略的选择包括风险规避/承受/降低/分担,不提供任何担保为规避风险,不是降低风险。 |
72 | 对设备检修 | 风险降低 | 是风险降低中的风险预防方法。 |
73 | 公司计划采用多种经营来回避风险 | 风险降低 | 多种经营为降低风险,不是回避风险 |
74 | 原则上不开发新产品,只采用引进 | 风险-开发 | 新产品开发是企业持续发展的保证,是企业核心竞争力之所在。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风险控制目标和资金实力,将自行开发与引进相结合,不断提高企业产品竞争能力。 |
75 | 不惜一切代价消除评估的风险 | 风险评估 | 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以适当成本实现有效控制,风险不可能消除,但可以降低。 |
76 | 单纯采用定性分析方法进行风险评估 | 风险评估 | 开展风险分析,应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
77 | 对外部风险忽略不计、重点识别和分析内部风险 | 风险评估 | 企业在开展风险评估时,应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 |
78 | 对外捐助属于履行社会责任,不需要评估风险。 | 风险评估 | 公司应当对赞助和捐赠事项履行风险评估程序。 |
79 | 风险评估内容 | 风险评估 | 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应对 |
80 | 风险评估是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 | 风险评估 | 内部环境是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 |
81 | 梳理流程、完善制度主要围绕风险评估和控制活动展开 | 风险五要素 | 仅围绕风险评估和控制活动展开不符合全面性原则的要求。 |
82 | 内部控制的制定,可以回避和避免一切风险存在 | 风险-作用 | 有效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的控制风险,但是并不能够回避和避免一切风险 |
83 | 确保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不存在任何风险 | 风险-作用 | 内部控制的任务是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范围内,提供的是合理保证而非绝对保证。 |
84 | 工程变更追加预算由张某一人签字批准 | 工程 | 工程变更追加预算应经过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批准,不能仅由张某一人签字批准 |
85 | 工会主席私自决定施工单位 | 工程 | 工会主席私自决定施工单位,表明该公司授权批准程序存在缺陷。 |
86 | 公司董事会授权工会主席张某全权负责工程项目实施和工程价款支付的审批 | 工程 | 公司董事会授权工会主席张某全权负责工程项目实施和工程价款支付的审批,属于授权批准不当。 |
87 | 竣工验收仅由工会人员进行竣工验收 | 工程 | 竣工验收控制不严,不应仅由工会人员进行竣工验收。 |
88 | 由工会有关人员进行可行性研究 | 工程 | 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存在缺陷,不应仅由工会有关人员进行可行性研究 |
89 | 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 合同 | 正确 |
90 | 所有对外发生的经济行为均须签订书面合同 | 合同 | 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零星或即时清结等交易行为可不签订合同。 |
91 | 没有百分之百把握不要签订合同 | 合同-风险 | 在生产经营中处处充满风险,对于风险,企业应进行目标设定、风险识别、分析、应对,无法承受的风险,实行风险回避,不签订合同;对可以承受但风险较大的事项,应采取风险降低、风险分担等方法,将风险降低到可承受范围内,而不是百分之百有把握才签订合同。 |
92 | 将员工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仅作为绩效考评的参考指标 | 绩效考核 | 企业应将员工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作为绩效考评的考核指标 |
93 | 把开展专项监督摆在首要位置 | 监督 | 内部监督包括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二者应统筹兼顾、综合应用。 |
94 | 内部监督本身不作为评价对象 | 监督 | 内部监督是内控五要素之一,应该作为评价对象,从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度等内容上进行评价。 |
95 | 缺乏监督检查制度 | 监督 |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发现问题应报告相关部门并由该部门处理。 |
96 | 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全权负责内部控制监督检查 | 监督 | 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有效实施;除内部审计机构之外,经理层及公司其他内部机构在内部监督中也须承担相应的职责。 |
97 | 由财会部对本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的会计资料进行审计 | 监督 | 内部审计应当有相对独立性,A公司决定由财会部对本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的会计资料进行审计有违这一原则。 |
98 | 主要将与财务会计工作密切相关的业务环节和控制流程纳入监督范围 | 监督 | 内部监督应当将企业所有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纳入监督范围。 |
99 | 建立反舞弊机制,及时传达中层以上人员 | 监督-举报 | 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应传达至公司全体员工。 |
100 | 企业应当建立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制度,会计部门应当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 | 监督-资金 | 不正确, 销售部门应当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 |
101 | 授权财务部负责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与实施的全部工作 | 建设培训 | 内部控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内部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或:需要企业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并承担相应职责,而非仅仅一个财务部就能完成此项工作。 |
102 | 中层以上干部必须完成内控培训,基层员工没必要 | 建设培训 | 内部控制是全员参与的过程,只有全体员工都掌握内控知识和理念才能真正促进内部控制有效实施,只有**介入是不可能的。 |
103 | 董事会同意不将与该系统有关的内部控制纳入2011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范围 | 评价 | :内部控制评价应当体现全面性原则 |
104 | 对于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具体认定标准,由企业根据规范要求自行确定。(对 | 评价 | |
105 | 对于重大缺陷及其整改情况,只进行内部通报,不对外披露 | 评价 | 对重大缺陷及其整改情况,必须对外披露。 |
106 | 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审计重点审计该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方法等。 | 评价 | 内部控制审计不是对内部控制评价进行审计,而视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
107 |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不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 评价 |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描述段,对重大缺陷的性质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进行披露 |
108 |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描述段,对重大缺陷的性质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进行披露 | 评价 | 注册会计师知悉对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描述段,对重大缺陷的性质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进行披露内部控制评价基准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期后事项的,应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0.5分)。注册会计师不能确定期后事项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的,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1分)。 |
109 | 检查工作仅限于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情况 | 评价 |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应当综合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 |
110 | 经理层应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 评价 |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而非由经理层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111 | 内部控制评价方案应报总经理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 评价 | 内部控制评价方案应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
112 | 审计部审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 评价 | 董事会负责审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
113 | 为了减轻评价工作对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在本次内部控制评价中,仅采用调查问卷法和专题讨论法实施测试和评价 | 评价 | 评价过程中应按照有利于收集内部控制设计、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的原则、充分考虑所收集证据的适当性与充分性,综合运用评价方法。 |
114 | 现场评价报告无须和被评价单位沟通 | 评价 | 现场评价报告应向被评价单位通报(或:与被评价单位沟通) |
115 | 现场评价报告只需评价工作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后报审计部。 | 评价 | 现场评价报告经评价工作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后,应由被评价单位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再提交审计部(或:内部控制评价部门) |
116 | 在实施业务层面评价时,主要评价上海证券交易所重点关注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业务。 | 评价 | 业务层面的评价应当涵盖公司各种业务和事项(或:体现全面性原则)。而不能仅限于证券交易所关注的少数重点业务事项来展开评价。 |
117 | 组织架构相关内容不纳入公司层面评价范围 | 评价 | 组织架构是内部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内部控制的建立键全和有效实施、应当纳入公司层面评价范围。 |
118 | 出纳人员为财务主管的女儿 | 亲属 |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出纳人员。 |
119 | 董事会委托A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支付咨询费用 | 事务所 | 为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家企业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
120 |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发表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负责,但签字的从业人员不对发表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负责。 | 事务所 | 不正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的从业人员均应当对发表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负责 |
121 | 将内部控制咨询和审计工作一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完成 | 事务所 | 为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咨询服务。 |
122 | 审计的重点是审计该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方法等。 | 事务所 | 内部控制审计不是对内部控制评价进行审计,而是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
123 | 同时聘请B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内部控制咨询和内部控制审计。 | 事务所 | 为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咨询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 |
124 | 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内部控制审计 | 事务所 | 内部控制咨询服务与内部控制审计不相容 |
125 | 为企业内部控制提供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 事务所 | 不正确,为企业内部控制提供咨询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
126 | 相关人员工作的利用可以减轻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意见的责任 | 事务所 | 注册会计师对发表的审计意见独立承担责任,其责任不因为利用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内部控制评价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工作而减轻。 |
127 | 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不向社会披露 | 事务所-评价 | 上市公司为接受社会监督,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决策提供依据,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必须向社会披露。基准日后4个月内报出。 |
128 | 投资绩效评估和执行委托提供报表审计事务所完成 | 事务所-投资 | 不能为同一家,影响独立性 |
129 | 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size=+0]全面负责[size=+0]的作用 | 文化 | 不正确,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
130 | 企业文化方面不必投入太多的人力物力 | 文化 | 企业文化是内控环境因素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企业文化可以促进内控机制的有效运作 |
131 | 企业文化是无形的,难以量化,且已制定并计划宣传贯彻《员工行为守则》,说明文化有效。 | 文化 | 企业文化贯彻落实的有效性应当获取充分的证据支持。 |
132 | 树立企业利益最大化的价值观 | 文化 | 企业文化应树立积极向上的价值观,以使全体员工对企业核心价值观的认同 |
133 | 一般员工不参加脱产培训 | 文化 | 提高专业技能、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全体员工的事,每个员工都有权利有必要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包括脱产 |
134 | 以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人用人的标准 | 文化 | 应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拔和聘用员工的重要标准 |
135 | 授予分公司销售定价的制定权和对外投资的制定权 | 销售-监督 | 公司属于非独立法人,A公司授予其销售定价权和对外投资权,属于授权不当,不符合“授权批准控制”的有关要求。 |
136 | 由销售部负责办理销售业务的全过程 | 销售-监督 | 办理销售、发货、收款三项业务的部门应分别设立,A公司决定由销售部负责办理销售业务的全过程,违背了“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的要求 |
137 | 销售人员可以直接收取货款,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核查。 | 销售-特定销售 | 虽然特定商品的销售和收款未完全分离,但公司采取了必要的补偿性控制措施,符合适应性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的要求。 |
138 | 认为运用信息技术、实现自动控制就能杜绝错误和舞弊 | 信息 | 内部控制只能为实现控制目标提供合理保证,信息系统本身也存在风险,需要加强控制。 |
139 | 信息系统建设和升级整体规划经本公司信息网络中心批准后实施 | 信息 | 该项工作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批准 |
140 | 信息交流是信息系统的一部分,是组织中的沟通。沟通是组织结构的核心,是组织存在的基础,没有沟通就没有组织。因此信息的沟通是组织稳定的基础,对一个组织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 信息系统 | 不正确,沟通是信息系统的一部分,是组织中的信息交流。信息交流是组织结构的核心,是组织存在的基础,没有信息交流就没有组织。因此信息的沟通是组织稳定的基础,对一个组织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
141 | 信息系统是最有效的信息传递系统,传递速度快。 | 信息系统 | 正确 |
142 | 所有风险信息均经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 | 信息与沟通 | 重大信息应及时传递给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
143 | 对外包承包商选择是外包决策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该环节的缺失是众多外包案例失败的重要原因 | 业务外包 | 不正确,对外包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是外包决策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该环节的缺失是众多外包案例失败的重要原因 |
144 | 为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企业应当将核心业务实施外包 | 业务外包 | 不正确,综合考虑成本效益原则,避免将核心业务外包 |
145 | 法定代表人不在期间,由财务主管代为保管印章 | 印章 | 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
146 | 由总会计师统一保管银行预留印鉴 | 印章 | 规定由总会计师统一保管银行预留印鉴等不符合货币资金控制有关“银行预留印鉴管理”的要求 |
147 | 对超预算的支出一律不予批准 | 预算控制 | 特殊情况下,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经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调整工程项目预算 |
148 | 将各类业务事项均纳入预算控制的观点不恰当 | 预算控制 | 预算控制措施不适用于不能量化的业务事项 |
149 | 18 项应用指引没有涵盖的业务不纳入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范畴 | 原则 | 不符合全面性和重要性原则 |
150 | 对公司经营面临的所有风险和所有业务单位、经济事项进行全面测试和评价 | 原则 | 不符合重要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
151 |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可以消除、杜绝欺诈、舞弊等现象 | 原则 | 内部控制由于其特有的局限性和出于成本效益考虑,只能合理保证有关目标,不能消除舞弊,杜绝全部风险 |
152 | 内部控制制度不可更改 | 原则 | 据适应性原则,内控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完善的过程,应随着企业情况变化加以调整,使管理更加完善 |
相关法规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指出: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要求单位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指出:建立重要岗位权力制衡制度,明确规定不相容职责的分离。……对内控所涉及的重要岗位可设置一岗双人、双职、双责,相互制约;明确该岗位的上级部门或人员对其应采取的监督措施和应负的监督责任;将该岗位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等。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指出: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要求企业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常见的不相容岗位
一、违反销售与收款循环法规行为
序号 | 事项 |
---|---|
1 | 超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范围经营,并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
2 | 实收资本变动未办理相关财务事项或工商变更登记。 |
3 | 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或者转让业务。 |
4 | 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 |
5 |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
6 | 私自买卖、变相买卖、倒买倒卖或非法介绍买卖外汇。 |
7 | 违规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 |
8 | 违规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 |
9 | 违规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 |
10 | 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 |
11 | 国有企业违规炒股。 |
12 | 国有企业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账户炒股。 |
13 | 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用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
14 | 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
15 | 少计企业经营收入。 |
16 | 企业收入确认不及时。 |
17 | 未达账项未进行会计核算。 |
18 | 未正确核算企业收入与成本、费用。 |
19 | 企业经营收支在往来账中核算。 |
20 | 企业以物易物、以物抵债,未确认收入。 |
21 | 企业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基建项目的自用商品,未确认收入。 |
22 | 无偿赠送的企业产品,未确认收入。 |
23 | 将企业产品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未确认收入。 |
24 | 单位信用卡账户资金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或将销货收入及现金存入。 |
25 | 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
26 | 企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
27 | 未按规定存放或保管、缴销发票。 |
28 |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
29 | 违规使用发票。 |
30 | 取得或使用非法定票据。 |
31 | 为其他单位代开经营发票。 |
32 | 未按规定保管发票。 |
33 | 以欺诈等手段取得票据。 |
34 | 未按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其他纳税资料。 |
35 | 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
36 | 采矿权人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
37 | 欠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
38 | 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
39 |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
40 | 向关联企业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 |
41 | 违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
42 | 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
43 | 未按职工工资基数足额提缴工伤保险金。 |
44 | 企业为个人支付个人所得税。 |
45 | 企业在公益金中列支职工商业保险费用。 |
46 | 企业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商业保险费用。 |
二、违反采购与付款循环法规行为
序号 | 事项 |
---|---|
47 | 重大项目建设末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
48 |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未招标。 |
49 | 未按规定计提在建工程资产减值准备。 |
50 | 固定资产未按规定确认入账价值。 |
51 | 未正确核算已完工、已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 |
52 | 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账实不符。 |
53 | 未正确核算已完工、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物。 |
54 | 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未及时按规定处理。 |
55 | 企业随意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
56 | 违规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
57 | 违规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
58 | 超范围计提折旧。 |
59 | 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 |
60 | 违规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886。 |
61 | 违规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年度检查登记。 |
62 | 违规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 |
63 | 违规办理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 |
64 | 隐瞒真实情况,虚报国家资本金,骗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
65 | 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
66 | 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违规拆借资金。 |
67 | 上市公司违规通过金融机构向关联企业发放委托贷款。 |
68 | 违规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
69 | 应当进行产权界定而未进行,隐瞒不报或串通作弊,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损。 |
70 | 未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管理规章制度。 |
71 | 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产权激励制度,或者违规发放薪酬,侵蚀国有资产权益。 |
72 | 取得资产未按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造成资产损失。 |
73 | 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 |
74 | 将财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
75 | 对外投资或担保数额超过规定的限额。 |
76 | 违规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
77 | 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抵押、对外投资、赊账经营、物资采购及固定资产修建。 |
78 | 违规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 |
79 | 境外机构中方负责人未经批准向外方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
80 |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
81 |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
82 |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对方未提供反担保。 |
83 | 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
84 | 违规核销国有资产损失。 |
85 | 未经国土部门审批擅自使用土地。 |
86 | 将国有土地无偿或低价折股转入改制后企业或公司。 |
87 | 利用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88 |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89 | 违规划转国有产权或股份转让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
90 | 国有资产转让未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
91 | 未按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国有产权转让价款。 |
92 | 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量化给个人。 |
93 |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与拟受让方串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
94 |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拟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协议签订。 |
95 | 违规将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 |
96 | 内部职工股份的认购不符合规定。 |
97 | 境外机构中方负责人未经批准或未办理手续,将国有资产产权以个人名义注册。 |
98 | 境外机构中方负责人未按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 |
三、违反存货与生产循环法规行为
序号 | 事项 |
---|---|
99 | 企业随意改变存货发出计价方法。 |
100 | 未按规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
101 | 未及时处理盘盈(亏)的存货,造成存货账实不符,引起企业盈亏不实。 |
102 | 以物易物、抵债等方式取得的存货,涉及补价的,未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
103 | 将采购费用、仓储费用等计入期间费用。 |
104 | 多摊或少摊自制存货应分配的期间费用。 |
105 | 将委托加工存货的运输费、装卸费等计入期间费用。 |
106 | 随意改变领用或发出材料计价方法。 |
107 | 未及时结转耗用材料成本差异。 |
108 | 预提费用、待摊费用核算不当。 |
109 | 未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
110 | 将应收票据作为计提坏账准备基数。 |
111 | 随意改变计提坏账准备比例,调节利润。 |
112 | 虚增或虚减利润。 |
113 |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或计量标准。 |
114 | 当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时,企业未按规定计提存货准备。 |
115 | 违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
116 | 违规计提长期股权投资跌价准备。 |
117 | 违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
118 | 违规计提职工福利费。 |
119 | 违规计提工会经费。 |
120 | 违规计提职工教育经费。 |
121 | 违规计提贷款利息。 |
122 | 资本性支出挤占成本费用。 |
123 | 各种赞助款、罚款、滞纳金等挤入成本费用。 |
124 | 未正确区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的界限,互相挤占。 |
125 | 企业领导人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纪活动。 |
126 | 会计核算未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
127 | 关联企业之间财务核算未分账,混同核算。 |
128 | 未正确核算产品成本、劳务成本。 |
129 | 企业随意改变成本核算方法。 |
130 | 关联企业交易时,材料、产品价格与同期市场价格相差较大。 |
131 | 关联企业违规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或其他成本性支出。 |
132 | 上市公司代关联企业偿还债务。 |
四、违反筹资与投资循环法规行为
序号 | 事项 |
---|---|
133 |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注册公司。 |
134 | 设立公司股东未足额认缴出资额。 |
135 | 发起人认购股份未达到规定的最低份额。 |
136 | 以非现金出资,未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
137 | 公司成立(登记)后,股东擅自将认缴的出资抽回。 |
138 |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 |
139 | 募集资金未达到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
140 | 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未按规定计价。 |
141 | 无形资产摊销不当。 |
142 | 违规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
143 | 违规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 |
144 | 未按规定比例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 |
145 | 违规使用法定公积金。 |
146 | 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少于注册资本的25%。 |
147 | 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
148 | 违规使用贷款。 |
149 | 借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径,逃避银行债务,侵吞信贷资金。 |
150 | 违反规定骗取、挪用、使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151 | 未经批准发行或变相发行企业债券,以及未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发行企业债券。 |
152 | 超过批准数额发行企业债券。 |
153 | 超过规定的最高利率发行企业债券。 |
154 | 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未按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
155 | 未经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 |
156 | 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证券发行核准。 |
157 |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
158 | 将符合资本化条件融资所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或辅助费用,以及汇兑损益等,擅自计入当期损益。 |
159 | 未正确核算汇兑损益。 |
160 | 未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募股资金。 |
161 | 未经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票。 |
162 | 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限内质押国有股。 |
163 | 上市公司利用贷款或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炒股。 |
164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
165 | 企业之间违规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
166 | 长期股权投资未采用正确方法核算。 |
167 | 长期股权投资末单独进行核算。 |
168 | 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而采用了权益法。 |
169 | 长期投资涉及补价的,未相应调整投资成本。 |
170 | 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未相应冲减投资成本。 |
171 | 上市公司违规委托关联企业进行投资。 |
172 | 短期投资涉及补价的,未相应调整投资成本。 |
173 | 违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
174 | 已存入证券公司但未进行投资的现金,即作为投资入账。 |
175 | 境内投资者未经批准擅自在境外投资。 |
176 | 对所属境外机构按政府规定应予报告、备案的事项未按要求报告或备案。 |
177 | 对所属境外机构国有资产总体情况或流失情况不掌握,不报告,不处理。 |
178 | 对所属境外机构不眀确管理职能机构及工作职责,造成管理失控。 |
179 | 未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
五、违反特殊项目法规行为
序号 | 事项 |
---|---|
180 | 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
181 | 企业领导人员违规职务消费。 |
182 | 企业领导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 |
183 | 企业领导人员未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 |
184 |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
185 | 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贪污、侵占国有资产。 |
186 | 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违规兼职经营同类业务。 |
187 | 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挪用公司资金。 |
188 | 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或不当利益。 |
189 | 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违规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190 |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 |
191 |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 |
192 |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 |
193 | 公司在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未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
194 | 企业清算时,未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隐匿财产。 |
195 | 清算组成员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
196 | 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或发行公司债券,未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
197 |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
198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
199 | 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
200 |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 |
201 | 未经批准擅自实行公司制改制,或者在公司制改制过程中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
202 | 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
203 | 清产核资程序或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 |
204 | 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
205 | 应当办理国有资产核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 |
206 | 提供虚假情况或资料,或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
207 | 在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未妥善处理企业债权债务。 |
208 | 在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未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
209 | 改制企业未按规定将先征后返的税收及其他财政性拨入资金计入国有资本或国家投资。 |
210 | 企业改制时,将“应付工资”“应付福利”“工会经费”结余转为股份,作为个人投资。 |
211 | 企业进行重组时,违规处理国有资源。 |
212 |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
213 |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或方法。 |
214 | 未按规定顺序分配企业年度净利润。 |
215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擅自编制或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
216 | 企业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编制或者对外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7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
217 | 未按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
218 |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
219 | 未按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或财务情况说明书中披露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或方法。 |
220 | 企业会计信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未披露或披露不充分。 |
一、相关政策及规划执行
(一)执行国家及省市政策措施不到位 1.未按要求及时归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逾期账款; 2.未及时处置已列入“僵尸企业”名单的企业; 3.未完成下达的扶贫结对和消除薄弱村任务; 4.未按时完成上市的“凤凰行动”计划(浙江金融强省的计划); 5.未按时完成企业层级压缩; 6.未按照省市领导要求完成其他任务。 (二)集团五年规划指标和目标未完成 1.集团“十三五”规划重要指标未完成; 2.集团“十三五”产业政策未执行到位; 3.集团信息化规划任务未完成。
一、重大政策措施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方面
1.1 违反政府投资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1.1.1 投融资体制改革与其他领域改革不协同
1.1.2 贯彻落实投资项目“三个清单”管理制度不到位
1.1.3 没有制定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具体方案,或任务分工、时间节点不明确
一、违反审计法规行为
- 各级党委或政府未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干涉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 各级党委或政府未及时解决审计机关的实际困难或问题
- 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审计
- 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或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
-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 拒绝、阻挠审计人员检查有关资料或资产
- 拒绝、阻挠审计人员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
-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未给予协助
- 威胁恐吓、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
- 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
- 各级党委或政府未把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结合起来
- 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未负责领导或组织审计整改工作
- 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未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 有关部门或单位未认真核实查处,并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审计机关依法移送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或其他事项的查处结果
- 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未认真研究,及时清理不合理的制度或规则,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规定
-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未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未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 有关部门或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屡审屡犯
- 未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和问责的重要依据
- 有关部门或单位未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追责、问责21. 各级人大常委会未把督促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与审查监督政府、部门预算决算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机制
- 对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的整改结果未向社会公告
- 审计人员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
- 审计人员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
- 审计人员泄露被审计单位秘密
- 审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 超审计内容开展审计
- 被审计对象拒绝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或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 审计机关未依据有关规定就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评价
- 审计机关超越其法定职权范围作出审计决定
- 审计人员不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未回避
- 无特殊情况下,审计机关未提前三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时,未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或审计通知书副本
-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未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 审计组未对被审计对象反馈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并作必要的修改
- 审计机关未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主管机关、单位
- 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未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或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 审计机关未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或监督
- 未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或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超范围
- 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超范围
- 国有企业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超范围
- 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未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或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
- 经济责任审计组未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或举报电话内容
-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未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
-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或审计结果报告未做到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 未依照有关法规、责任制考核目标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 审计报告未按照权责一致原则,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 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未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支持审计机关工作
- 审计机关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制度
- 未开展村干部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二、违反会计核算法规行为
-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予以实施
- 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 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经济业务
- 以流水账代替会计账簿
- 不设账簿登记,以原始凭据代替
- 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外设账登记、核算
- 未按规定设立核算津贴补贴的会计科目
- 未按工程项目分账核算
- 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岗位未分离、制约和监督
- 出纳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或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 单位财务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 财务报销管理不相容岗位未分离、制约和监督
- 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 会计处理方法未及时变更或未在报告中说明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
- 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不一致
- 设置的会计账簿不完整
- 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 原始凭证上有刮、补、挖、擦痕迹
- 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不一致
- 原始凭证未按规定填写日期
- 虚假原始凭证
- 原始凭证未按规定进行审核
-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要素内容不规范、不真实
- 以未经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
- 会计账簿登记差错未按规定的方法更正
- 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隔页、缺号、跳行
- 领款人或经办人未在原始凭证上签字确认
- 未严格履行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手续
- 会议费报销不规范,存在未附会议通知及人员签到簿等证明资料
- 支付款项未按规定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 单位资金或财产未纳入会计核算
- 往来款长期挂账
- 收入未计入单位财务账内核算
- 收支未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
- 通过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将资金转到账外
- 账证、账实、账账、账表不符
- 向不同的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同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 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会计资料
- 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造成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 单位负责人授意会计人员销毁会计资料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 单位未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明确职责
- 会计人员不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 任用有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未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三、违反货币资金管理法规行为
- 单位未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
- 企业事业单位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
- 企业事业单位在一般存款账户支取现金
- 企业事业单位超库存现金限额保存现金
- 未按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 未按照不同的项目单独设立专用银行账户
- 违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 违规在金融机构开立两个以上的基本账户
- 出租银行账户
- 出借银行账户
- 未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 存款人违规支取现金
- 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
- 超过规定限额使用现金
- 超过规定范围支付现金
- 超过现金结算起点使用现金支付
- 以借据等自制凭据顶替库存现金
- 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
- 现金未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 收支和使用现金的单位未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 在多家银行开户并办理现金收支业务
- 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 私存私放资金
- 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大量现金收付业务通过储蓄账户完成
- 未指定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等核查控制
- 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四、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行为
- 对外投资管理违规
- 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岗位设置不合理
- 对外投资未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 单位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管理混乱
- 未建立单位对外投资的责任追究制度
- 未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注册公司
- 未如实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国有资产占有登记
- 未如实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
-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
-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 隐瞒真实情况,虚报国家资本金,骗取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 不按规定办理境外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
- 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 申办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
- 机器设备未在固定资产账进行登记
- 未对固定资产实施有效管理
- 单位未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 单位未明确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 单位未建立资产台账或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
-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未做到账表、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形成的资料未分类整理形成档案
- 行政事业单位未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或资金挂账事项提供合法证据
- 行政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在清查核实中违反规定程序,不组织或不积极组织,未按照时限完成清查核实
- 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核实中有意瞒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
- 行政事业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在资产清查核实中,采取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
- 行政事业单位与社会中介机构在清查核实中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
-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未进行资产清查
- 行政事业单位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未进行资产清查
-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未进行资产清查
-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未进行资产清查
-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调整过大,预算约束力不强
-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
- 纳入评估范围的国有资产未进行评估
-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资料
- 国有资产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未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确认通知书或者裁定通知书后,未根据有关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 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
- 拒不按照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 未按规定开放档案
- 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
- 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
- 出卖国家所有的档案
- 出境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
- 擅自销毁档案
-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 涂改、伪造档案
五、违反监察法规行为
- 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
- 有关人员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
- 有关人员向监察机关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
- 有关人员对监察机关的调查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 对监察机关的调查有关人员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
- 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
- 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
-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
-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
-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
-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
-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
-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
-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采取留置措施
-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
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
- 超范围使用党费
- 党费使用或下拨未经集体讨论决定
- 挪用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
- 党费管理未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 党费未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管理
- 工会会费未单独开立账户,实行独立核算
- 将工会财务纳入当地会计结算中心管理
- 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工会的财产、经费
- 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从事非法集资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以还本付息或者以支付股息、红利等形式向单位或个人进行有偿集资活动
- 以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为名,变相进行集资活动
- 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 金融机构违反规定,为非法金融机构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开立账户、办理结算或者提供贷款
-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履行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职责中泄露秘密16. 拒绝、阻碍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 发行变相货币或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
- 代扣税款未上缴
- 未办理营业登记从事经营活动
-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 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部门未将其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 用人单位聘用职工未签订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 用人单位超比例缴纳补充养老保险金
- 超比例缴纳补充医疗保险金
- 列支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
-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 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职工个人购买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
- 企业在成本中列支职工商业保险费用
- 未按时发放农民务工人员工资
- 未足额发放农民务工人员工资
- 单位未单独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者确定内部控制牵头部门
- 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未相互分离
- 单位未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
- 单位未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
- 单位未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
- 单位未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
- 单位未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
- 单位未建立健全债务内部管理制度
- 单位未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 单位未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 单位未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
- 单位建设项目未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
- 建设单位未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
- 单位建设项目违规组织招标工作,未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 单位建设项目资金未实行专款专用,存在截留、挪用或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
- 单位建设项目有关内容变更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 单位建设项目竣工后,未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或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 单位未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
- 单位合同未实施归口管理
- 单位合同订立管理混乱
- 未对单位合同履行实施有效监控
-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
- 用人单位违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违规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其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 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违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 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 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
- 用人单位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 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未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 被派遣劳动者未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 劳动合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
- 财会部门未根据单位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或进行账务处理
- 单位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未履行对合同的管理职能
- 单位未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
- 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未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或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 单位会议未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 单位会议费未实行预算管理
- 单位会议费预算未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
- 单位会议费未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
- 单位会议会期未按会议分类要求天数执行
- 单位会议报到与离开时间未按会议分类要求天数执行
- 单位会议规模未按会议分类要求控制参会人员
- 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在外部租会场召开
- 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单位会议
- 超范围列支单位会议费
- 超会议类别标准列支单位会议费
- 向参会人员收取单位会议费
- 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单位会议费
- 单位会议费报销时未提供会议审批文件或会议通知、签到表、会议场所、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 财务部门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或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经费给予报销
- 以现金方式结算单位会议费
- 非涉密单位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未在单位内部公示或提供查询
- 借单位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 套取单位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 在单位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 未严格执行单位会议用房标准,安排高档套房
- 单位会议用餐未控制菜品种类、数量或份量
- 单位会议用餐未安排自助餐
- 单位会议用餐提供高档菜肴
- 单位会议用餐安排宴请
- 单位会议用餐安排烟酒
- 单位会议会场布置花草
- 单位会议会场制作背景板
- 单位会议会场提供水果
- 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或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
- 组织会议代表旅游或与会议无关的参观
- 组织会议代表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 给参加会议的人员发放纪念品
- 给参加会议的人员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 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 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
- 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专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对企业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
- 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
- 直接支付的劳动报酬未纳入工资总额
- 超范围计算工资总额
- 中央单位出差人员未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 中央单位出差人员未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
- 中央单位出差人员将接待单位出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作为报销依据
- 接待单位收取有关单位出差人员交纳的市内交通费或伙食费未出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 接待单位为出差人员提供市内交通或伙食收取的费用未纳入统一核算
- 接待单位未制定提供市内交通或用餐收费标准
- 财政部门未制定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或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
一 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方面
1 通过政府信息平台违规向企业收费 2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未按规定进行测算分配 3 事业单位违规开展中介服务 4 相关企业违规开展中介服务 5 利用部门权力影响有关单位开展中介服务 6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违规由企业负担费用 7 部门规章与国务院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要求不符 8 已脱钩协会违规占用行政办公用房 9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10 未按规定时间完成信息系统清理整合工作
一、预算收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结余资金未纳入预算
审计方法和步骤:应审查上年经常性结余、专项结余账户账面余额和年终预算收支调入往来账户金额,采用比较法对比账面金额与预算收入编制、批复表中的上年结余金额的一致性,确定判断上年结余纳入年初预算的完整性。